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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实务 | 走私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的成功案例分享

杨亮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笔者受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为法国籍某甲涉嫌走私毒品案二审进行辩护,该案最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现将办案过程予以总结分享。


公诉指控

2019年5月,一夹藏毒品的快递由墨西哥途径美国发往我国广州市荔湾区某地,收件人孙某。同年6月,被告人某甲指示孙某对该快件进行清关,并指示孙某将快件转运至某商城二楼A2。7月24日,被告人某甲至某商城二楼A2档口收取快件时被抓获。经检查,在该快件包装木架内共查获晶状物品7包,净重1500余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主体成分),含量74%-78%。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甲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数量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评析

对被告人某甲称到快递档口是寄而不是取快递,涉案快递与其无关的意见,经查,证人吴某证实其对某甲说孙某有快递在其档口时,某甲称孙某的快递就是其自己的。证人陈某证实吴某放下电话就说孙某的货物是某甲发的,增加了吴某证言可信度。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某甲说孙某把单号给过吴某,现在就过来。档口员工陈某证实某甲当天到档口后就开始找一个箱子,没说寄快件。收件人孙某称某甲让其去查询快递,介绍吴某的哥哥吴二帮忙清关。综上,足证某甲是去收快递。尽管根据在案证据,其有可能同时去邮寄快递,但并不影响其确有收快递的行为。根据孙某、吴二、吴某证言,孙某事前并不认识吴二、吴某,吴某档口地址是吴二给孙某,而根据孙某证言和某甲供述,吴二联系方式又是某甲给的孙某,孙某仅将一件快递即涉案快递转寄到该档口,据此,可以认定某甲到吴某档口取的快递就是涉案快递。根据涉案证据,可以推定被告人某甲明知快递夹藏毒品。某甲尿液检测大麻呈阳性,被鉴定为吸毒成瘾严重,说明其应当对交易、运输毒品行为有一定程度的主观认知。该毒品系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走私入境,某甲让他人代收包裹,在接受讯问时否认收取快递,足以推定某甲对涉案快递夹藏毒品具有主观明知,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一审判决

被告人某甲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笔者二审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下同)某甲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未见上诉人有走私毒品的行为

1.现有证据不足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如果判定上诉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则结合本案案情,应系能够认定上诉人实施了邮寄毒品进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的逻辑链条是:证人吴某说,被告人称孙某的快递就是被告人的——证人陈某说,吴某说孙某的货物是被告人发的——档口员工陈某说被告人当天到档口后开始找箱子——孙某称被告人让其去查询快递。一审判决根据以上证人的言词证据便推出“被告人是去收取快递”的结论。简化证明链条,就是根据几个人的说辞便得出了一个人犯罪的结论,明显证据不足。 

2.忽视了证据中有利于上诉人之处

 一审判决第9页倒数第二行所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明确说是要寄两箱货;第21页第13行亦述“根据在案证据,其有可能同时去邮寄快递。”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其自述“我认为我的笔录记录的内容有问题,我说的是去‘寄快递’,被记成了‘取快递’。”根据以上证据及一审法院的论述,不能排除上诉人去快递点是去邮寄物品。上诉人到快递点是去邮寄还是收取货物存疑,即上诉人去快递点取货物不具有唯一的可能性,推断上诉人走私毒品,是忽视证据中对上诉人有利之处而得出的结论。

本案无法认定上诉人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一审判决书第21页倒数第3行载“被告人尿液检测大麻呈阳性,被鉴定为吸毒成瘾严重,说明其应当对交易、运输毒品行为有一定程度的主观认知。”上诉人尿检结果只能说明其有吸食相关毒品的可能性,而所吸食毒品的来源很多,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对交易、运输毒品有主观认知,即“尿检阳性就一定认知”的判断是不准确的。

走私毒品的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观本案案情,一个快递寄达,即便是上诉人有收取之实,也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完全知晓快递内系为何物。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上诉人通过该档口做过多年生意,如按一审认定的思路,则档口诸员工均系共犯

上诉人述称其从2008年开始在三元里认识了档口经营者吴二的父亲,当时答应吴父每天发货50箱,吴父赚取运费,货款通过上诉人本人名下的香港账户收取。也就是说,上诉人十余年间都是通过该档口进行收发货的商业交易,与该档口来往密切。案发之前两至三周,上诉人把要邮寄的衣服放到了档口,再由吴二邮寄到法国。上诉人的微信上可见其发给吴二的货单。

如果按照一审认定思路,则该档口的员工均有可能成为本案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存疑,本案缺乏充足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具备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

一、撤销XX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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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笔者接受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后,对一审案卷材料详细、全面阅卷,找出了证据当中对上诉人有利之处,并对现有证据进行梳理、判断,发现现有证据无法支持指控。在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坚定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笔者认真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再次梳理证据后,起草辩护词,并与二审经办人沟通,向经办人陈述辩护意见,反馈辩护工作中发现的疑点。

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这是一次法院裁判,也是一次法治教育,让外国人了解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的打击以及对人权的保护,让外国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所体会。

结语

自2017年开始,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努力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确保每一名刑事被告人都能获得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和人权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80%以上,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达66%,有力彰显了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受托终事,律师职责。无论是来自当事人的委托还是法援机构的指派,律师都应尽己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过程中贡献来自律师的力量。



律师介绍


杨亮 律师


金鹏律所合伙人

金鹏律所党委委员

金鹏律所管委会成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天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广州市天河区律师行业党员突击支队队长

广州律协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委副主任

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硕士生导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律师学院实习律师培训授课教师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政府法律顾问


供稿 | 杨亮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吴妃仪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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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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