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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 婚后迁入户口的“入赘”男子及夫妻双方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林晓晴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公民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的决定性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个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权利义务息息相关,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与户口息息相关。

中国公民因户口的不同而代表身份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在广东省,公民户口落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其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户口虽然重要,但也仅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并非唯一条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不代表个人便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代表个人直接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着一套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民的父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民出生后直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入户、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户口”+“义务”是认定公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的常见标准。但对于户口曾经“迁入”的公民而言,即使目前户口仍落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代表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简单说,户口“迁入”的公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成员大会表决”。

在一些位置偏远、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村代表着贫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经济上的权利并不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但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经济的发达代表着农村集体收益的可观,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土地、厂房、商铺、开办工厂等方式,累积了大量财富,有些甚至形成了所谓的“土豪村”。这些富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都可向其成员分配可观的集体收益。另一方面,经济发达程度与土地资源宝贵性成正比,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越突出,政府征收土地的机会就越多,由此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大量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说白了,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一张长期的、稳定的饭票,别说外人一票难求了,就是内部,也是斗争纷纭。原因很简单,没有饭票的人,千方百计想寻一饭票,拿了饭票的人,又担心外人跟他抢饭吃。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外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成的斗争。


中国民间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本质上属于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重男轻女落后思想逐渐减少。这种落后思想虽然大量减少,但时至今日并没有灭绝,仍然固执地寄生在这片大地上,尤其是在广大的基层社会。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涉及维权的人员包括外嫁女、外嫁女的子女、外嫁女的配偶、出国人员或户口变动人员,等等。本文为读者分享一宗涉及外嫁女、外嫁女的子女、外嫁女的配偶维权的真实案例。


阿珠小姐是家中的独生子女,阿珠出生后直接跟随父母申报入户,户籍所在地归属于某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平时对外出租了一些土地、厂房,每年都有固定的集体收益,故经济合作社每年会定期按人头向各成员分配集体收益,俗称分红。阿珠作为户口在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多年来也领取了属于她的那份分红。后阿珠与乔先生于2015年结婚,婚后阿珠的户口没有变动,但自此之后经济合作社便给阿珠戴上了“外嫁女”的标签,从此拒绝向阿珠分红。阿珠与乔先生于2016年生下一女儿,女儿随乔先生申报出生落户于外地,后乔先生、女儿户口又同时迁入阿珠所在地。阿珠、乔先生、女儿一直在阿珠的老家居住、工作和生活。按照民间的说法,乔先生属于“入赘”。2020年,政府大量征收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经济合作社收到征地补偿款后按人头向各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但以阿珠属于“外嫁女”、乔先生和女儿分别属于“外嫁女”的配偶和子女为由,拒绝向其三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021年,经济合作社拟开展三旧改造,根据安置补偿方案,每名成员可以按人头获得约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经济合作社同样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向阿珠、乔先生、女儿三人分配安置房。为此阿珠夫妻二人不服,为了维护将来的合法权益,委托笔者为其维权。


经过笔者的代理,当地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以“户口”+“义务”为标准,认定阿珠具有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责令经济合作社向阿珠补发2020年的征地补偿款十余万元,但对于乔先生、女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予以否认,其理由在于乔先生、女儿属于户口迁入经济合作社的人员,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由“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在案证据并没有此类表决文件。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户口迁入公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成员大会表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貌似没有错误。但户口迁入的缘由不胜枚举,婚后迁入户口的“入赘”男子及夫妻双方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适用上述标准呢?

对此,笔者继续接受阿珠夫妻二人的委托就《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笔者的代理观点简单总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户口迁入的公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成员大会表决”,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标准。对于户口迁入者是否需经成员大会表决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具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则属于“另有规定”,该条款是对于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方人员的特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障该类人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而不应通过村民表决形式剥夺该类人员的合法权益。故乔先生因结婚将户口迁入阿珠户口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其应具有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女儿属于阿珠与乔先生的子女,其户口迁入阿珠户口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其应具有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后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决定,作出乔先生、女儿亦具有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结论。



无独有偶,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认定结论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案号:(2020)粤71行终1655号)的观点类似,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该宗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在龙因与上诉人赖丽芬结婚迁入西一合作社,属于因婚姻关系迁入人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有与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当然,上述案例虽然重点关注“户口”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审查其他条件。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女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男方及夫妻双方子女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地、履行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义务、男方及子女原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及子女户口迁出后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权益的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婚后迁入户口的“入赘”男子及夫妻双方子女具有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需要经村民表决,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


林晓晴

林晓晴律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曾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等政企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行政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供稿 | 林晓晴

排版 | 冯茵

核稿 | 王苑麒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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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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