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实务 | 突发历史罕见特大暴雨,地下车库车辆受损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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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2日凌晨,广州市黄埔区突发特大暴雨,黄埔区气象局于凌晨1时35分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当日凌晨1小时最大雨量和3小时最大雨量均打破黄埔区历史极值。特大暴雨雨势迅猛,短时间内在地面汇聚成洪流,而处于“洼地”的某小区地下车库便成为了“重灾区”,大量洪水迅速涌入,防水墙被洪水冲垮,地下车库在短时间内被洪水淹没,车库内大量车辆未能及时挪走,浸泡受损严重。
“5.22特大暴雨”发生时,该小区物业迅速集结当班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增派非当班人员进行支援,并有序安排工作人员逐户拍门提醒业主挪车,然而此次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雨势过于迅猛,地下车库积水量远远超出排水设施的正常承受能力,即使物业工作人员尽全力抢险救灾,仍然无法避免车辆受损的结果发生。事后,物业公司出于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以发放购物卡的方式对车辆受损的业主进行慰问。但部分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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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过程及结果
期间共有9名业主在黄埔区人民法院对物业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经办律师受物业公司委托,担任物业公司在此系列案件中的代理人,在各方的积极协商与谈判之下,其中有7名业主在一审开庭前选择撤回起诉,另有两名业主李某某、王某坚持起诉。李某某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随后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某某撤回上诉;王某在一审判决中亦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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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观点
(一)李某某案一审判决
关于“5.22特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对于不能预见:首先,小区楼盘附近区域自动气象站录得的降水量远超多年来该区域的最高降水记录,达到特大暴雨量级。其次,“5.22特大暴雨”发生在凌晨时分,正值灯光稀疏昏暗、人员疲惫入眠之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见的可能性,也非物业公司基于服务经验所能轻易判断及预见。再次,李某某称特大暴雨是可预见、避免、克服的,其自身又未采取任何措施,其亦自述事件发生时不清楚当晚下大暴雨,足见特大暴雨远超一般人的预期。因此,本院认定“5.22特大暴雨”对与物业公司而言是不能预见的。对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本次降雨过程中,大量雨水迅速涌入涉案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车库导致积水达一米深,该种情形超出小区地下停车库排水设施的正常承受能力。故本院认定本次暴雨对物业公司而言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综上,本院认“5.22特大暴雨”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王某案二审判决
“5.22特大暴雨”创十余年来最高降水记录,且事发凌晨,在黄埔区多个区域都因排水不及造成水淹,可见本次自然灾害远非属于可预见范围。物业公司在暴雨来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并无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关于王某上诉提及物业公司对涉案车库防水墙倒塌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物业公司对车库墙体进行增高加建,水势过猛导致防水墙倒塌,王某认为墙体倒塌是因墙体不符合质量要求,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对涉案物业仅有维修的义务,无建造的义务,其出于防患水患而增高墙体,已履行了物业公司的义务,不能过于苛求需要与原规划墙体质量达到一致。一审认定造成本次损害结果系不可抗力,无需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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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案件评析
(一)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被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无论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均是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1.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晚竭尽全力抢险救灾。经办律师在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立即前往小区开展调查工作,实地巡查了地下车库及小区周围的现场环境,询问了当晚所有在场人员抢险救灾时的活动轨迹,不放过任何细节,力求还原“5.22特大暴雨”当晚的真实现场。当晚参与抢险救灾的物业工作人员分为当班人员和非当班人员两部分。当班人员共12人,其中班长1人,固定岗位7人,巡逻岗2人,机动岗1人,外围流动岗1人。固定岗位人员坚守各自岗位,不能随意走动,巡逻岗、机动岗、外围流动岗在2点前忙于处理某一楼业主和某商铺内的返涌堵漏,值班班长一直在一线组织协调抢险工作,并于1点30分左右向物业指挥中心请求增派人手支援。物业指挥中心的安全主管通知非当班人员支援,非当班人员共17人,于1点46分完成集结。非当班人员在集结后迅速前往车库巡查抽水设施、堆放沙袋、安装放水闸,2点30分左右洪水开始灌入车库负二层,物业工作人员于2点40分左右开始一人负责一栋楼,逐户拍门通知业主挪车,共通知1063户。总而言之,物业公司当晚在场的所有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的迟疑与懈怠,均竭尽全力、奋不顾身地投入抢险救灾当中。
2.防水墙倒塌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过错。“5.22特大暴雨”当天,防水墙被洪水冲垮,业主方坚持认为该防水墙是物业公司建造,物业公司必须对防水墙的倒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为预防汛情,基于其日常工作经验在小区地下车库内建造了防水墙,物业公司建造防水墙系出于善意,无任何法定和约定义务,防水墙在本质上与防水沙袋并无差异,防水墙倒塌并非物业公司的过错,不能因为防水墙没能阻挡洪水而增加物业公司的义务。
3.物业公司在通知业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首先,物业公司在人员紧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已经及时分派人员通知小区业主,逐户拍门通知挪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其次,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合同从义务,违反从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物业公司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而是在第一时间集中人员抢险救灾,其出发点是尽量减轻业主损失,物业公司并无过错。最后,物业公司是否通知业主与车辆受损并无因果关系,即使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业主挪车,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能避免车辆受损,且当晚已经发生业主被困电梯和负二层的危急情况,大量业主挪车反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22特大暴雨”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亦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重要争议焦点。
1.不能预见。不能预见是不可抗力的主观判断标准,是指基于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公众对某事件的发生不能预见。在本案中,黄埔区气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广州应急管理的实时微博推送、黄埔区气象局应物业公司申请出具的气象证明等均证明“5.22特大暴雨”属于历史罕见级别,历史罕见级别的特大暴雨对于一般公众而言不具有可预见性。
2.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判断标准,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和采取了必要措施,仍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结果。“5.22特大暴雨”当天凌晨,物业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集结当班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增派非当班人员进行支援,并安排工作人员逐户拍门提醒业主挪车,已采取必要措施,已尽最大努力防洪抢险,但仍无法阻挡洪水灌入车库,车辆损毁的结果已经无法避免。
3.法不强人所难。在系列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业主方对于“5.22特大暴雨”构成不可抗力始终持否定态度,坚持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提前预见特大暴雨,应当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特大暴雨能否预见原则上应当基于一般公众的认识标准,况且物业公司是一家服务性质的企业,并非专业气象研究机构,即便是黄埔区气象局,也是在当天凌晨1时35分发出的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故业主没有理由要求物业公司提前预见特大暴雨。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损失发生,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其义务所在,但不应要求物业公司超出其义务范围承担更多义务,况且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暴雨,物业公司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仍然无济于事,在此情况下的苛责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法谚有云:“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会苛求任何人去做其做不到的事情,在本案中,法院同样也没有要求物业公司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承担过高的义务,没有要求物业公司对车辆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方主张物业公司应当提前预见、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多是从“事后诸葛”的角度苛责物业公司,“设身处地”与“换位思考”或许才是减少此类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
律师简介
郑中民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二部部长
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公司纠纷、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李向鹏 实习律师
供稿 | 郑中民、李向鹏
排版 | 冯茵
核稿 | 钟为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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