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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义务帮工受损害,执行和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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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请执行人蒋某修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唐某某当场给付赔偿款8万余元,加上之前强制扣划的7万余元,该案已经成功执行到位16万元,剩余款项按约定分期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因帮工损害所造成的矛盾得到化解。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申请执行人蒋某修的哥哥蒋某生准备拆除自己的老房屋,便将拆除房屋的工作包给被执行人唐某某施工。当天上午9时左右,施工前,蒋某生邀请弟弟蒋某修进行无偿帮忙,按习俗进行祭拜仪式。蒋某生在老房屋前举行祭拜仪式点燃鞭炮还未离开老房屋时,唐某某就开动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挖机推倒的老房屋门墙将蒋某修砸伤。经鉴定,蒋某修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蒋某修住院期间,唐某某支付蒋某修63,000元,蒋某生生支付蒋某修40,502.18元。唐某某、蒋某生两人约定蒋某修在医院治疗的医药费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对于其他费用不再承担。蒋某修将蒋某生、唐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唐某某赔偿蒋某修损失24万余元。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某某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蒋某生受伤后行动不便,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的挖掘机采取了扣押措施、对其银行卡余额进行扣划,并多次打电话与唐某某进行沟通,释法明理,积极做其思想工作。在强硬的执行措施面前,唐某某知道其责任无法推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履行能力有限,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蒋某修协商。2022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在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挖掘机的扣押,被执行人当场给付赔款八万元,其余款项按期分期支付。

该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图文 | 蒋颖伦

编辑 | 王萧媛

审稿 | 昌   婵

审核 | 唐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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