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五分钟15期】徐峥:改变会计核算政策无益于税收筹划
本期讲师介绍
徐峥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质量控制、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在《财务与会计》、《中国会计报》等媒体发表论文多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主讲《如何做好总账会计》、《现金流量表实务编制与分析》等课程,出版《企业并购税务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第一作者)、《手把手教你编制高质量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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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款,降低税收负担。但税收筹划的手段应该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将税收筹划的方法定位于改变会计核算政策达到避税目的,则是不可取的。因为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会计科目的核算,都有具体的要求。改变会计核算政策,不能改变经济业务的实质,而征税是以经济业务的实质为依据。核算政策的改变,对税收筹划不产生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小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以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用于投资的各类字画,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进行核算。
某税务师事务所建议:将字画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理由是为了将来出售时可以将其作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如果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核算,则在出售时将被征收税率为17%的增值税。
所谓税收筹划,应该是基于税法的原理来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税收筹划无权干涉《企业会计准则》,以所谓的筹划为目的来指导会计的基本核算,是不适当的。无论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对“固定资产”有着明确的定义。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中,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固定资产必须是基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如果一项资产持有的目的与日常的生产经营无关,则不能将其归类为“固定资产”核算。本案例中,该公司持有字画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将其归类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的字画,属于有形动产的范畴,因此是增值税征税范围。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一般纳税人的征税政策,但因字画购入时系从拍卖公司拍得,不能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合乎情理。案例中的字画,原先系拍卖所得,属于“二次流通”;又可以当作装饰之用,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符合“旧货”的定义,因此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假设出售的字画收入为1500万元,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1500÷(1+3%)×2%=29.13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该字画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核算,既符合会计准则的定义,在出售时也不会增加所谓的税负。因为改变会计核算政策,并不会改变征税的业务实质。所谓税收筹划,应该是在分析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寻找少缴税款的理论依据,而不是人为改变会计核算模式。税收筹划是无权改变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的。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改变会计核算无益于税收筹划》就到这里了,有关税务,会计,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私信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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