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五分钟30期】宋雪:真假误餐补助,个税处理大不同
本期讲师介绍
宋雪
管理学硕士,注册税务师
吉林省税收业务领军人才、吉林省稽查人才库、吉林省稽查能手、承担国家级、省市级课题若干篇。
2年高校会计教师经历,8年税务局稽查工作经验,国家总局名师名课候选人,代表吉林省分别报送国家领军人才师资教学人才库人才和科研理论人才库人才,多次在吉林省局、市局、各分局及企业内训授课。
擅长地方各税政策解答,税务稽查实务案例分析讲解,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中国税制改革及发展方向,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师资格证等培训项目。
今日话题: 真假误餐补助,个税处理大不同
案例:
一种是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另一种是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这两种补助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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