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五分钟41期】葛玉御:车辆购置税立法征求意见
本期讲师介绍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葛玉御,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车辆购置税立法要征求你的意见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7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车辆购置税迈出了立法的关键一步。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从这时候开始,买车得多交10%的车购税了。
但是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总靠着一个暂行条例来收税,不是个长久之计,税收立法是当务之急。不考虑明年1月1日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17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三个税种有法,包括增值税这第一大税种在内的14个税种没有立法。我们的目标是2020年要完成所有税种的立法,车辆购置税算是迈出了第一步。
这次立法是通过税制平移的方式来实现,大多数内容与之前的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就是复制粘贴过来的,比如税率依然为10%,内容上的改进主要有三点。
第一,征税对象由“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有人问了,这意思是农用运输车不征了么?并不是。其实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与时俱进。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已经统一纳入汽车管理。所以,征税对象名称变了,但内容还是一样的。
第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原来的暂行条例中是有“最低计税价格”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如果你申报价格偏低,而且没啥正当理由,就得按最低计税价格来交税。这次征求意见稿要取消,主要是考虑到现在市场非常透明,发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不需要再设定。当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没有最低价不等于没有底线,税务局保留了核定调整的权利。
第三,增加了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就是说,我车退回去了,税您得给我退回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前车辆购置税正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是鼓励大家买小排量汽车,低碳环保。但是要注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未来立法之后还能不能享受优惠,要看新政策了。包括新能源汽车按照现行规定是免税的,都要且行且珍惜。
所以,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啥意见,不要客气,9月6日前,把想法告诉国家税务总局。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车辆购置税立法就到这里。有关税务、会计、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私信和留言。你的需求,就是对我的要求;你的名字,就是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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