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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撕裤事件越挖越深,最高法一份内部文件令人震惊

2016-06-06 法案聚焦



最高法院禁止立案庭内拍照、录音录像的文件,涉及宪政


丁金坤


 

广西吴良述律师去法院立案,右裤被撕碎事件,引发热议。尤其是法院集团与律师集团,辩论激烈,而全国律协和最高法院,都假装没有看到,至今沉默不发声,很有“涵养”。辩论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在法院的立案庭可否拍照、录音录像?于是,大家各找依据。果然,有人找到了不许拍照、录音录像的文件。

 

这份最高法院的内部文件,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2014年12月26日印发,当日起实施。其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诉讼服务中心,一般即是立案庭。故根据此文件,是不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的。

 

读罢文件,颇为震惊,盖此是国家机关第一次明文规定机关场所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也。若其他机关,譬如行政机关,照样画葫芦,也自行指定一个文件,规定在政机关场所或行政执法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则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岂非被架空?故此文件涉及重大宪政问题,即国家机关场所公务,是否被公民监督,国家机关能否下文剥夺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权利?至于其他问题,譬如内部文件,公民不知,是否要遵守之类,则是其次。

 

过去几年来,智能手机技术发达,公务执法时,经常被围观、被拍照,而引发舆情。一方面公务人员不愿意被拍照录音录像,另一方面民众强烈要求监督,矛盾尖锐,甚至因之发生血案。故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的权利界限,亟待明确,以平衡公民的监督权与执法的关系。





围观拍照的公民是这个时代最好的记者!


   石扉客2014

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博发布的一条微博火了,内容如下:



我非常不以为然。这条微博的观点和论据完全不成立:


文中所列举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6条、18条和35条,均和围观公民拍照不搭界,既不属于公然侮辱警察,也不属于阻碍调查取证,要求回避的目的也是为了不妨碍执法,显然不包括不许录音录像拍照。


至于以正在执行秘密公务为由不许拍摄,也完全站不住脚。类似密捕密抓密搜这种秘密公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在执法主体,在执法程序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常要求以技术手段快速行动来防止曝光。换句话说,这种行动被拍到了,只能怪你计划不够周全,手脚不够麻利,不能去打去抓人家拍照的人啊。退一万步说,这类秘密公务的体量其实非常之小,随着法制健全还会越来越少,拿来作为禁止公民围观拍照的抗辩理由,基本没有意义。


最关键的是,围观公民拍照,乃是最堂堂正正的监督行为,最扎实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把这段妇孺皆知的宪章归纳为“两个任何”宪章权利,用“两个任何”就可以完美地解释警察执法时的公民拍照权,无需再废话。


这几年以来,不少警员乃至基层警队自媒体总是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来反复宣告。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与时俱进,没有意识到技术赋权时代的重大变化。在现代传播学理论上,这些拍照的公民都是最优秀的记者,有公德心,有参与感,有行动力。


功利一点想,警察执法有问题的时候,他们是监督你的啄木鸟。下次警察执法碰到困难的时候,最愿意出来帮助你的,还是这些热心肠的公民。


写到这里,我愿意和各位再次分享前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学兵的一段话,他说“公安民警要学会在无所不在的社会监督下工作,要学会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工作,要学会在众说纷纭的网络舆情下工作。”


张学兵这段话,是在2011年5月做客人民网时说的。我理解,这段话是对警情世情国情的准确认知,也是目前我所看到的这个领域最为准确的一段话。要在无所不在的社会监督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规范,要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公正,要在众说纷纭的网络舆情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透明。规范,公正和透明,其实就是执法规范化。


这段话所表达的意思,也和5月下旬以来高层几次会议传递出来的声音完全一致,我听说国务院新闻办一位老领导也在好几个会议场合高度赞许这段话。说明这个问题上,至少警队高层和文宣高层的态度是一致的。


最后要说一句,平昌公安作为县一级公安机关,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合适就这种法理问题来抛头露面强做解人。这种一知半解的胡说八道,只能糊弄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赢得警队自媒体的一片廉价叫好声。


站在最功利的角度看,这种声音最终结果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也是给领导添麻烦。话说昌平的舆情还没消停,对角线上几千里外的平昌又弄出了舆情,这不是闭上眼睛瞎添乱么?


@韩东言: 


1、这个公安局的微博火了,主要原因在于不懂法。请看警察视频拍摄十原则: 


2、警察执行公务,公民完全有权利拍摄视频。

3、警察有警察的权力、公民有公民的权利。

4、对于警察公开场合公开处理治安案件,交警公开处理违章案件等行为,公民可以自由拍摄,但不要干扰办案。

5、对于警察处理刑事案件,公民拍摄可在警戒线外进行,对于秘密案件,警察要是保密的好,公民怎么会知道呢?

6、警察一定要学会与社会打交道,学会面对镜头,学会接受监督。

7、在公开场合执行公务的警察,就不要拿隐私权和肖像权做掩护了,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就是依法执法。

8、采访是记者的权利,不接受采访是警察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双输。

9、对于公民拍摄视频产生名誉权侵权等侵权违法行为,如谣言、侮辱、诽谤等,可以依法诉讼或依法处罚。

10、真正威胁的不是明拍,而是偷拍,对于公开执行公务的警察,公民偷拍也是合法的。

11、在派出所办事大厅,偷拍偷录、公开拍录,都不违法,这点要注意,最终一句话,警察唯一要做的,就是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王星WX:@平昌公安 这条微博还是删了。@平昌公安 是在帮@平安太原说话,但后者其实没啥错,前者却实实在在错了。所谓太原警察打人事件,虽然视频一度热传,但在更多信息披露,警方澄清后,是非一目了然。倒是@平昌公安 突然站出来说民众无权拍摄警察执法,遭遇群嘲。让阳光晒下来,让手机举起来,不是坏事。  


@何兵:【你们是对着宪法宣过誓的】@平昌公安 发贴称,警察在街头执法,老百姓不能拍摄。一位法官发贴称,最高法院文件,禁止访民和申诉人在法院立案服务中心拍摄。他们都贴出了部门内部规定。试问这些官员们:你们是对着宪法宣誓过的,你们心里还有宪法吗? 


@沙度额5世:这么个拍照不违法不妨碍执法了? 


@去V的刘建锋:图2是恶意拍摄:警察面对正碾压导流实线的棕色车辆,不制止,不纠正,是纵容交通违规,难怪这个地方交通秩序看起来一片混乱! 


文章来源澎湃网

IDfaanj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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