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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要设定哪些目标与策略?

2017-09-04 法案聚焦


 

漫谈辩护的目标与策略

——以侦查阶段为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前,我国公、检、法机关都有庞大完备的案管系统,上级公、检、法可以随时查阅下级公、检、法的所有录入案件。司法独立、长官干预记录机制都在运行、完善的过程当中。这意味着,刑事案件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极低,“有事先找关系”在刑事案件领域越来越行不通了。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到报捕起诉、形成生效判决,至少要经过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审四个部门,从侦查员到批捕、起诉、审判,经历至少四个以上的主办人,四个以上的负责人。大多数案件涉及的人员、部门更多。经办的人越多,“找关系”的风险越大,作用越小。“找关系”行不通,“找专业律师”成为遭遇刑事案件后的首选。也因为刑事案件涉及部门、人员众多、刑事案件自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在刑事辩护中,谋定而后动,制定清晰的辩护小目标和大策略,成为决定辩护成败的关键因素。


很多人在采取一个行动之前,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想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或者目的不够清晰。当一个人的行为目的不清晰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就会看起来趋于混乱、杂乱、没有主线、宗旨。


比较典型的是有些刑辩律师,就一些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纠缠不休,很多时候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比如说依法可以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但是,排除这个非法证据,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效果?有时候因为对案件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反而会因为平均着力,削弱了主要的辩护观点的辩护力度。没有目标、没有策略地随意发挥,是谈不到辩护策略、保证辩护效果的。


所以,刑辩律师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背景,制定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辩护方案,确立辩护目标。


所谓目标,往大里说就像人要有梦想,对于宗教徒而言就好比人要有信仰,这种梦想和信仰在大的方面首先影响你的思想,然后指引你的行为。往小里说就好比我们日常的工作计划,比如一天背三十个单词,一周读一本书,一年旅行一次,等等。这样的一个一个的目标,就是通向今天的自己的一个个台阶。


对于一个案件的辩护工作,正是通过一个一个目标的实现,铺就了成功辩护、有效辩护的道路。


刑事辩护中的目标,是指我们希望通过一个个单项、具体的辩护工作实现的一个个小的辩护效果以及总体要达到的辩护目的。只有目标确立的恰当、合适,围绕这个目标组织我们的书面材料、沟通语言、沟通技巧,才会是有的放矢、合乎逻辑和刑事法律人的统一认知的,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围绕一个或几个目标形成的一个或几个沟通行为,看起来更为严谨。


比如最近我正在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我要求助手拟写一份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助手很认真,写了八页纸,没有一个错别字,文字流畅。但是我最后只留了两页半纸,保留了认罪态度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工作岗位没人可以替代、能为社会创造巨大效益四个方面。删除了助手关于涉嫌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论证部分,和助手自己都认为站不住脚的关于自首的论证部分。


他之所以这样写,是因为他对这份文书沟通的目的没有清楚的认识。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在沟通之前需要知道对侦查方向起主导作用的是谁,侦查的目标、范围是什么。明显不符合自首规定,还要写给人家看,是故意要显示自己水平不高还是想告诉人家我不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律师呢?


为什么这样改?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时候起侦查主导作用的是纪委,或者上级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我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余罪没有被深挖出来,也不知道侦查机关的侦查目标和侦查范围,这个时期的即使无罪部分的论述是正确的,这种论述引起的后果无外乎二种:一、提醒侦查部门,或者叫触怒侦查机关,放弃对该无罪事实的侦查,另行扩大侦查范围,延长侦查周期,这无疑是对嫌疑人很不利的可能性;二、撤案放人。在有罪推定思维、不轻易承担错案责任的主导思想前提下,第二种可能性是极小的。没有十足把握的事情绝不能拿当事人的利益去冒险。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除非确有把握,否则应等到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阶段再提出。因为到了那个时期,侦查部门将原来的侦查范围推翻,重新排兵布阵继续侦查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即使通过退补重新侦查,其侦查策略、手段基本上已经被犯罪嫌疑人详尽掌握了——嫌疑人被一些不当侦查手段欺骗做出有罪供述的可能性极小(请原谅笔者基于辩护人的立场对侦查手段的不信任),侦破成功的机率也将大为降低。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同司法机关办案人的沟通,都要避免行为的盲目性,有清晰的目标。刑辩律师需要认真体会“目标性辩护”或者说是“目的性辩护”的深刻涵义。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我们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举了一个例子,有些律师就可能就会断章取义——在侦查阶段不能将无罪辩护意见同侦查机关进行交流。当然不能这样以偏概全。大多数实体无罪辩护意见(注意是实体无罪意见,指事实本身不属于犯罪性质),提出的阶段越早越可能有效;而程序性、证据性辩护意见,一般要等到无法补正的时间节点再提。


这就是刑辩这门艺术“三分技术、七分技巧”的精妙、高端之处。法条就在那里,大家都能看,但就像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一样,每个刑辩律师,对每个法条的解读,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案件,拿给一百个律师,也一定会办成一百个状态。


如前所述,在侦查阶段,我们也完全可以直接实现我们的大的辩护目标。比如,说服侦查机关撤案实现无罪辩护在侦查阶段的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变更羁押措施为非羁押措施;说服侦查机关减少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罪数、案件事实,或者将重罪起诉意见变更为轻罪起诉意见,亦或者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陈说利害说服侦查机关接受行为人有罪意见予以立案侦查,等等。


再比如我几年前办理的一个强奸案件,经被害人控告,侦查机关立案,在其单位将嫌疑人抓获并刑拘。其家属随后找到我,办理委托手续,会见。会见之后,我赶写了三页纸的辩护意见,论述了本案具有高度的卖淫女敲诈嫖客的可能性,交给侦查办案人。侦查机关第二天撤案,放人。从抓到放,关了三天。


这两个案件,处于同样的侦查阶段,但处理的方式截然不同。对于强奸犯罪而言,错过了侦查阶段,经过批捕、起诉之后,会人为增加几个部门的阻力,辩护难度也大大增加。而职务犯罪,有罪证据基本上在立案的几天之内就基本形成了,事实、证据的变化不会太大;最关键的是,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取保取决于很多案外因素。


这两个案例可以说明,我们在制定辩护目标时,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研究沟通对象的工作习惯、思维特点,还要对权利运行的背景有深刻的了解,才能确保我们所制定的阶段性小目标是符合案件大背景的辩护策略的,是妥当的、合适的。


此外,目标明确还会避免我们在沟通中避免不必要的意气用事——当遇到挫折或碰壁时,我们为了实现目标会主动尝试更换行为方式、沟通方式,以期达到我们要实现的那个阶段性目标。


在辩护策略的统领下,一个个小目标的实现,就会组合成辩护大目标的实现,就会实现我们的辩护效果


目标的制定离不开大的辩护策略的确定。那么辩护策略怎么制定呢?很多刑辩律师都在强调辩护策略,但鲜有人能把辩护策略很好地作为一门技能传授给大家。这是因为辩护策略的问题比较复杂,是个很综合的问题。


简单来说,辩护策略要结合实际案情、案件背景和辩护目标三个要素来研究确定。


仍然以前述两个案件为例。在那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我们在不掌握侦查机关侦查方向、侦查范围、侦查决心等底牌的情况下,不能打草惊蛇是我们的策略之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的目标只是投石问路,要看侦查机关的反应才能确定下一步的工作目标;而在强奸案的侦查阶段全盘托出我们的辩护意见,是为了在第一时间实现无罪辩护的大目标:我们制定这样策略是基于这个案件是没有太多案外因素的普通刑事案件,我们对案件实体问题足够自信,对侦查机关包括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外界阻力的情况之下,能够根据自身的朴素正义感和法治精神,在错误很容易纠正的情况下,及时纠正、避免这类普通案件形成错案具有足够的信心。


也就是说,一个好的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有所了解、有所把握、判断甚至是预测,需要有很深厚很综合的辩护实务经验和功力。




作者简介:张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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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谁?”刑事辩护律师应有自我的正确定位。


作为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对于自我有个正确定位,对于“我是谁”这个问题,必须做出回答。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有一个相同的答案:我是一名中国律师。


不言而喻,既然是一名中国律师,就必须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章规则依法依规执业,并在自身的执业过程中彰显我们律师职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一则树立自身的中国律师形象,二则展现整个我们整个律师职业的法律专业、社会正义形象。


回顾以往,我国的律师事业发展迅猛,律师队伍的人数近些年迅猛发展到了三十三万名之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真正保障了我国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权利,进一步落实了刑事辩护律师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国法律实施的责任和使命,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有极少数的刑事辩护律师忘记了我国的每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章规则,并想当然的认为西方律师就是“自由职业”,天马行空、无法无天,想做啥就做啥,中国律师也要“自由”执业一样,于是,极个别律师便忘记了自己是一名中国执业律师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这个基本的问题,不懂得欧盟、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等凡是有律师制度的国家,律师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的客观事实,竟然做出重则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行为,轻则变身为一名“上访群众”或普通公民的身份在国家机关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围观等,并利用网络等自媒体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煽动性语言等等,实实在在的说,同样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我真为我的这些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感觉不值!因为,这些个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忘记了自身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职业尊严、职业体面,竟然因为某种原因,在接受有关当事人委托之后就把自身等同于“当事人”了,甚至,有些个别的律师同行为了所谓的社会知名度不惜涉险,以什么“死磕”为招牌,作出违背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我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行为,让人感觉匪夷所思,扼腕叹息。


显而易见的一个道理,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不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去遵行司法部等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关于律师行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则、不去遵守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的规则,怎么能算是一名我国的一名执业律师呢?


现在,司法部、全国律协以及推动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步伐,出台了许多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遵守的刑事辩护的规范,并且,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王俊峰会长等领导一再倡导律师应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因此,恰逢这次专题研讨班的学习,个人认为,作为我国的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接触每一位案件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就是我们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遵守我国律师行业规则、规范、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中国律师、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以为懂得法律进而“玩法律”的普通公民甚至“访民”!庶几如此,我们的每一位中国的辩护律师都会做到依法执业、依照律师职业规则、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不至于出现个别律师出现的“知法犯法”的困境。


二、“我从哪里来?”:刑事辩护律师的自重、维权与奖惩


实事求是的讲,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向来是我国难度最大的资格考试,俗称“国考”,因此,不管原先是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还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我国律师队伍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真真不容易,有许多人都是发扬了“头悬梁针刺股”的精神、废寝忘食好不容易过关斩将考取资格的,甚至有人奋斗多年才实现“鲤鱼跃龙门”的理想,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因此,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是经过严格的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考试,才成为的现在!换句话说,不经过国家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个人认为,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自重,怜惜羽毛,珍惜自己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荣誉,不可为任何一个案件而自损律师的尊严,真切对得起自己的心血付出!只有自爱,才能够“人恒爱之”!


应该说,我们的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几乎都是自重自爱,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阻碍执业,甚至辱骂殴打,都会采取不同的措施维护自己作为律师的权利,但是,过往的许多时间里,我国发生过的有关律师维权的事件力度总是不足。不过,自从张军部长等领导人上任之后,全国律协的律师维权机构已经成立,而且对于发生的律师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及时发声、及时处理,均能够获得非常好的效果,让全国每一位律师,包括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感觉到了自身执业权利的真实保护,依法执业的信心足了,依法从事律师事业的决心大了,依法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理想真了!正如张军部长在28日“夜话”的时候回答陈有西律师的问题所说的“这次会议我相信会收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也能够把中国律师业的信心重新树立起来。中国律师业好了,我们检察官、法官队伍就能从中挑出更多优秀律师来,这也符合中央司改的基本精神。”


不过,“打铁需要自身硬”,我们的律师行业对外需要维权,对内应该需要奖惩。


不可讳言,我国的律师队伍里面,包括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里面,确实存在极少数的违规违纪的律师,因此,为了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现在,全国律协建立对于律师的惩戒制度完全必要,这是对于我国律师队伍的保护,俗话说“小错不纠必铸大错”,因此,全国律协的律师惩戒制度的设立、建立,完全适应了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局势下,我国律师行业健全、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


不过,个人意见,全国律协设立、健全律师的惩戒制度,也应该设立、健全律师的奖励制度,对那些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努力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好律师进行高度褒扬、奖励,树立我国律师行业的正气,以此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凝聚一种正能量。


三、“我要到哪里去?”:刑事辩护律师的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把我国的律师队伍确定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支法治队伍。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深入民心,这次专题研讨会上,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对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浅出的讲话,给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力量。尤其是张军部长的讲话,让我深切感到党和政府真正的把我们的律师队伍认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张军部长是把我们律师当做朋友而不是视为管理对象真正与我们律师交流的,特别是张军部长在28日晚上与我们全体学员的真诚交流,对于律师没有任何“派别”的见识与指示,让人感动与敬仰,重要的是让我们每一位律师重新树立起了对于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强盛的信心和信念。


另外,张军部长提出的“国家辩护”的大政方针从而让我国每一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获得我国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无疑会树立我国刑事律师的社会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


王俊峰会长作为我们全国律师的“大当家的”,以自身的体会阐释了我们律师应有的“律师职业精神与职业伦理”,对于我们每一位律师同行、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真诚尊重,则让我们全国的执业律师感受到了我们全国律师对于全国每一位执业律师的支持,由此让我们每一位律师增强积极参与律师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简而言之,做一位依法执业、忠于律师职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一位拥有高尚律师精神、律师伦理道德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一位以自身的依法执业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一位积极推动全国依法治国、积极投身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一位为中国特色的律师事业贡献自身法律智慧、社会责任的刑事辩护律师,做好一名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并积极投身我国全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践中去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是我们每一位刑事辩辩护律师的职业发展方向与目标!


我相信,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事业的发展以及在律师制度改革的巨大作用,正如张军部长所言“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大业中必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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