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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有什么区别?

2017-01-18 登记注册小助手 登记注册小助手


今天研究一个冷门行业登记。

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L7262小类职业中介服务项下涉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职业中介机构许可两个许可(以下简称职业许可和人才许可)。企业应选择办理哪个许可证?登记机关在执行双告知工作时应如何提示企业办理?在实际操作时可能引起一定的混淆,小助手对此做一简单分析。

亮点在最后,懒得看法条就跳过分析看结论

一、机构定义基本一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称就业规定)第四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称人才规定)第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目前已合并为人社部,可以认为是同一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文件。从机构的定义上看,除人才市场未明确为经营性组织,可能无需工商登记外没有明显区别。

二、许可依据基本一致

职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具体办法。

《就业规定》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人才许可,依据《人才规定》设定。

《人才规定》第七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者都是依法设定的,人社部规章具体规定的后置许可。

三、许可机关基本一致

《就业规定》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人才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许可程序基本一致

对多个省市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开的二证办理审批流程来看,基本都是合并办理,受理时间、提交材料等基本一致,这很简政。

五、许可范围基本一致

《就业规定》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人才规定》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那么,问题来了,从机构定义、许可依据、许可机关、许可程序、许可范围看,基本都是一致的,那不同点在哪?

六、结论

小助手反复研究了两个文件,结合历史背景和人社部门案例,终于发现二者确有不同!

《人才规定》:服务对象是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就业规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服务对象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为“人才”服务的,才能叫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服务的,不能叫人才服务机构,不是人才的不能接受人才市场服务,中专以上学历的才能叫人才!

2002年,江苏省人事厅向某就业服务公司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禁止以江苏某人才市场的名义开展活动。理由就是职业中介机构不能经营人才中介业务。

《人才规定》是全国取消大学生毕业分配制,主管部门为探索人才资源配置而出台的,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局限性。而后期出台的《就业规定》则是扩大到一般劳动者,主要面向低级劳动力市场。两个规章将人力资源市场割裂成“人才”和“劳动者”来审批、监管。

但二者天然就存在交集,随着高校扩招以及国家对职业教育愈加重视,二者的交叉越来越多.这种人为割裂是否适应现代人力资源服务的现状?是否应当对旧有的制度进行清理,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以法制进步促进社会进步,这都是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登记机关应办理业务时应当如何把握?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如果申请人也不确定,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登记机关依申请登记。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登记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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