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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对商事登记机关有何影响?

2017-04-09 Abram 登记注册小助手

近日,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上半年起,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提供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4类基本信息。

公民信息、企事业单位信息和社会组织信息,是审批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基本信息,用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保障审批依法实施。此前,这些信息尚未全国共享,给办理审批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审批难。

那么,《通知》对基层登记人员的日常工作有何影响呢?目前,工商总局和地方政府的落实文件尚未下发,小助手依据《通知》做一点简单的分析。

一、商事登记的重复材料问题没有解决

工商登记中,在纸质材料中的不同页面需要反复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同一个人往往要粘贴多次。本通知仅关注了各部门如何向外部提供信息,而没有对各部门要求提交的证件做出规范。

小助手建议:既然是全国共享,那么验证材料中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后即可得到共享信息,就应当免除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手写“与原件一致和签字”的多余步骤,节省办事企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够提高登记机关工作效率。

二、信息共享无法杜绝虚假身份登记

无论是提交身份证号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还提交身份证原件,都阻止不了申请人故意虚假登记。要求登记人员肉眼判断身份证照片和实际办事人是否一致难度巨大,也会给登记机关造成难以想象的行政风险。特别是目前登记程序允许委托代理人登记,即使提交了身份证原件也无法杜绝虚假身份登记的事件。

即使可以查询身份证信息,也要明白一点“身份证件真实≠身份真实”,登记机关出现的虚假登记案例,往往不是因为身份证件虚假而来,而是因身份虚假而来,所以,信息共享并不能杜绝虚假身份登记。

小助手建议:司法机关在毫不顾忌国务院形式审查的规定,判决登记人员因没有审慎审查出虚假签字、虚假股东而担责的时候,应当同时判决第三人工商局购置DNA检测设备,对每一个来办事的人员抽血验证后办理。在继承的变更登记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DNA报告,如验出不是亲生父子,禁止继承。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登记人员的履职风险。(手动严肃憋笑)

三、《通知》要求的工作目标需大量更新设备

众所周知,商事登记采用的是内网登记系统,与互联网物理隔绝,无法按《通知》要求查询核实信息。如果为每个受理人员配备两个电脑,成本可想而知。退而求其次,即使为每个窗口配备一台联网的公用电脑,成本也不低,而且登记人员将在这个桌子操作内网,再跑到那个桌子查询外网,跑来跑去降低了工作效率,延长了企业等待时间。

小助手建议:将外网与内网打通,我们登记内网既然可以查询外网信息公示内容,就能够做到查询其他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在保证信息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一网查询,才能真正方便登记人员和办事企业。

四、虚假材料重灾区——住所信息,尚未共享

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申请人,自登记之时就存着骗人的心思。提供的身份证件虽然真实,但却是别人的,提供的住所小区是真实存在的,但房间号、所有人却是虚假的。如果房地产信息能够联网查询,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存的虚假住所问题。

到时候,房产部门的信息中没有的,不符的,都可以一目了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虚假登记的发生。为什么说一定程度上,而不是杜绝呢?看下一条。

五、即使是虚假证件也不能拒绝登记

《通知》规定,如申请人所持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

这条规定让基层登记人员无所适从,既然发现证件与共享信息不一致,以证件为准,那就意味着登记人员没有审查真伪的权利,用外网核实信息就是多此一举。即使申请人持假证登记,我们也不能拒绝,只能“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除了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对登记部门好像没什么好处。

而且,这个“相应主管部门”是办理业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还是提供共享信息的主管部门,《通知》未明确说明。

如果证件与发证部门提供的信息不一致都不能确定虚假,那如何才能确定是假证?国家层面的信息共享,却明确规定共享的信息不能作为判断真假的依据,让登记人员明知是虚假证件,还必须登记,令人无法理解。登记后如出现纠纷,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因明知虚假而登记,必将在司法程序中一败涂地。

六、基本信息共享的真正意义

《通知》认为:共享的信息可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而且这类信息尚未实现全国共享,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

实际上,查询到信息不符后不能拒绝登记,系统就失去了权威性,对证件信息不符后以证件为准,系统信息就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

所以,基本信息共享的意义并不在于审查虚假证件,而在于简便办事程序。

精简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才是对企业真正的减负。

明确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权利和责任界限,才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那么,对商事登记程序展望一下,不远的将来可能实现的就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注册账号,进入工商总局商事登记页面申请设立企业,将各类证件号码、文件电子版上传,自动生成登记材料。工商总局系统自动核查证件号码真实性后,将申请按登记机关分配,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内容后、将少量必要的文书打印存档,系统向申请人发送通知,并将登记信息公示。企业无需纸质执照,凭执照号码,一码走天下。

同时,应设置较短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严禁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其它市场主体之间交易时要求行政/交易相对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并设罚则。

最后,小助手想问问大家,为什么执照上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不是“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代码”、“注册号”、“企业登记号码”等名称?

仔细想来,“统一”、“社会”、“信用”这几个定语确实有点意(qi)思(pa),去掉一个两个似乎也没什么影响,好像直接使用原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三个字也不错哦,更切合从经营资格审批到主体登记准入的改革趋势。如果“统一”如此重要,我国身份证上居然没有写“统一公民身份号码”,难道是说明我国尚未统一?

当然,以上这段只是个小笑话,读者不要介怀。

中央在改革道路上艰难迈进,但推动简政放权不是中央政府和克强总理自己的事情,而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的事业。

地方政府应当对落实中央政策作出切合实际的,能多方共赢的实施方案,而作为站在为人民服务第一线的基层登记人员,切实将上级政策落实好,规规矩矩,不打折扣,就是最大的功劳。

用最近的热剧《人民的名义》中的一句话来结尾: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我们要把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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