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登记?
导读
规范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扶持引导合作社依法发展。
据初步了解,各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的不多,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大、管理不到位或是对设立分支机构认识不足,一些登记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的认识、理解也模糊不清。
下面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登记等问题讲讲个人看法,供参考:
一、设立合作社分分支机构的情形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现以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便可设立分支机构:
1.为了深加工收上来的稻谷,因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不具备加工条件,需在其它地方投资设立大米加工厂,便可办成分社,其经营范围为:“大米加工”,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原经营范围先变更增加“大米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2.为了销售收上的稻谷或加工后的大米而在其它地方投资设立固定经营部便可办成分社,其经营范围为:“稻谷(或大米)销售”;
3.因部分成员相对集中同一地方,但又离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较远不方便提供服务,便可以在那个地方办成分社,其经营范围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致。
二、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应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要特别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名称的构成是“从属企业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分支机构的行业+分厂(公司、社、店等)”,分支机构名称是无字号的,但在实际登记工作中我们的登记人员往往给忽略了。
三、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其它具体要求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作者单位:广西横县工商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