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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干部被判刑!检查院说非法集资是超范围经营

2017-09-09 最高法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2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随书,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丘县,现住该村。2014年2月至今任河北省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分局分局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俊川,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丘县,现住该村。2002年至今任河北省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分局工作人员。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2月13日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3月12日,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7年5月10日向上级法院请示,2017年7月24日上级法院回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张立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内丘县公安局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上述两个合作社属于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管辖,该局工作人员程随书、解俊川没有认真按照上级机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监管,截止目前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一次,而且经过检察机关调查证实,程随书、解俊川在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时关于市场初查内容中的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只是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巡查中并没有对该合作社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两个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程随书、解俊川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17869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程随书辩称其依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巡查办法》的通知,认真履行了市场巡查职责,并在巡查时按要求填写了巡查记录,签订了拒绝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书。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是由非法吸收存款当事人造成的,与自己履行职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没有违法线索或上级机关要求情况下,巡查人员不得查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账簿、凭证。”因此在没有明确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自己没职权和能力去查处合作社。除了工商局还有别的部门一起进行监管。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随书提交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和2015年10月14日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巡查单。

被告人解俊川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程随书,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随书2006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内丘县工商局侯家庄分局副分局长,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任侯家庄分局分局长,2015年8月至今任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侯家庄分局分局长。被告人解俊川2005年至今在内丘县工商局侯家庄工商分局工作。分局长程随书负责分局全面工作,片管员解俊川负责侯家庄乡市场监管工作。

2013年1月8日内丘县侯家庄乡摩天岭村村民赵某1成立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2014年3月25日赵某1让自己的儿媳妇赵某2挂名成立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上述两个合作社属于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管辖。

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对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截止目前,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两次(2014年5月26日一次和2015年10月8日一次)。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巡查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两次(2014年6月19日一次和2015年10月14日一次)。没有发现两个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016年7月1日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赵金峰报案,称其在内丘县瑞康、瑞银苹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61100元无法支取,造成经济损失59300元。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9月14日查明,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面向群众变相吸收存款,两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共吸收65户群众2164884元存款。现两合作社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群众存款及利息,造成经济损失1786990元。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从2013年5、6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2015年5、6月份关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部分略

本院认为,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上级机关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被告人程随书作为分局的负责人,其负有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对辖区内的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形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预以处理的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履行职责;被告人解俊川作为分局中的工作人员,负责侯家庄乡市场监管工作,其负有按照单位及领导安排,对辖区内的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向领导汇报的职责,但其在排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排查强度严重不足,不深入。二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工商执法的检查这一环节没有被及时发现,为其能够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其行为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认真履行了市场巡查职责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随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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