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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 股东之间经济纠纷不立案?看看法院判公安局违法!

2017-11-08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以“涉嫌经济纠纷”为由不履行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本期案例引自(2016)苏06行终90号,佘明华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登记注册小助手在往期已经发布和点评了22期行政案例,3期民事案例。本期点评一例自然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二审案例。

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股东意见不一致而带来的财产纠纷,如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侵占、盗窃执照、公章、财物,以及伪造文件、冒名骗取登记等侵权行为。

在诸多媒体报道里,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此类与经济纠纷有关的行为界限并未明确,而是以“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以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原则,将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报案不做立案。

但实际上,插手经济纠纷与查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犯罪行为完全不同。

一、未依法履职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而公安机关不依法作为,反倒纵容因经济纠纷而起的犯罪行为更是明显的不作为。在这种做法的引导下,被侵权方只剩下私力救济一途,私力救济一旦盛行,又会形成更多的“涉嫌经济纠纷不能立案”的刑事犯罪。

二、私力救济也是违法行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下面这个案例中,司法机关确认公安局不立案行为违法,原因就在于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纠纷的抢劫不算抢劫。换句话说,大概是公安机关认为私力救济不算违法。值得庆幸的是,司法机关伸张了正义。

三、国务院明确经济纠纷并非刑事犯罪的真空。

2014年,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了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相结合的观点。国务院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并非刑事犯罪的真空地带,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有违国务院文件精神。

综上,对公司治理中与经济纠纷有关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独立性,不能因侵权行为实施者和被侵权者的关系而轻率做出“不算违法”的认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佘明华因诉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

佘明华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因涉经济纠纷轿车被第三人拖走后,佘明华及其子佘飞于多次通过前往公安机关及邮寄材料等方式报警。到其起诉之时,如皋市公安局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单且未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该治安案件,故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等人并非是以盗窃等方式意图将该汽车非法占为己有。该警情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财产权利的情形。如皋市公安局发现该案不存在违法行为后,及时将查处情况口头告知了报案人,符合法律规定。

佘明华上诉称

张某等人对上诉人数次提起的民事诉讼均未胜诉,其无权强行拖走上诉人的车辆,如皋市公安局现场出警后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属未依法履行职责。如皋市公安局在事后亦未对张某等人的治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亦属行政不作为。

如皋市公安局辩称:

案外人张某等人拖走上诉人车辆系因其与上诉人存在民事争议,公安机关不宜介入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案涉车辆为上诉人佘明华的合法财产。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以其与佘明华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为由,强行进入车辆并拖走车辆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如皋市公安局接警后虽派员出警,但出警人员仅进行了口头劝告后即离开,放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仍非法滞留在车上,并在当日下午公然委托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走且至今未还。如皋市公安局的现场出警行为,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未能实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出警目的,不能视为已依法履行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与佘明华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亦应当通过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合法途径解决。其未经佘明华同意,无权擅自强行扣留、占有佘明华的财产。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失范。故被上诉人提出的因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其不介入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5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如皋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如皋市公安局在三十日内对佘明华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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