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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即可执业,工商局办不办照?

2017-11-24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中医诊所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可能引发个体诊所的登记高峰,但诊所是否可以办理执照?如何办理执照?欢迎读者参与讨论,更欢迎读者撰文投稿。


日前,登记注册小助手推送了文章标题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中医诊所不办照,只备案》的文章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许可改备案的规定。其中标题拟定疏漏,应为“不办证,只备案”,而对于是否办执照的问题,文章发出后有多名读者留言讨论。

本文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未做明确结论,欢迎读者参与讨论,更欢迎读者撰文投稿。


一、诊所登记的历史纠葛


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前改后”之前,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人诊所的工商登记一直存在争议。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这确定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的先照后证模式。但在落实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及行业认识不同,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字(1990)25号《对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2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明确"开办个体(私人)诊所应由卫生部门统一核发开业执照,统一监督管理"。【个体诊所是卫生部门发照】

2000年,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定位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2010年,国办发〔2010〕58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提出: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医疗机构自选工商或民政办照】

2012年,卫医政发〔2012〕26号《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规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个体诊所未必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2014年,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其指出是设定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文提到的卫医发〔2000〕233号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工商登记后置许可】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个体诊所未必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后置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

3、医疗机构也可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

答案好像已经有了,但别忘了,本文主要想讨论的是中医诊所的登记问题。

二、中医诊所按医疗机构审批吗?


虽然1994年的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中医诊所属于医疗机构,但后续出台的一些时间新、效力高的文件表述却值得思考。

国办发〔2010〕58号文件中提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分别论述,可知国务院认为个体诊所并不是医疗机构。大致可解释为社会资本开办的叫机构,而有资质的个人开办的叫个体诊所。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认为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诊所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中医诊所并不“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审批,而是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具体办法”审批。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中医诊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同时,《办法》规定的申请备案材料也不包含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

也就是说,机构的,按医疗机构登记程序办,办诊所的,按卫计委规章办。

上述“具体办法”即卫计委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在11月15日发布,将在12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办中医诊所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列举几个常见的后置许可、资质的许可条款作为比较:

食品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建筑业资质: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业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烟草生产: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


相比之下,“举办中医诊所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如何理解呢?

那么,中医诊所办照的认识是否要随2017年出台的《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而改变呢?


三、多重问题下,中医诊所如何办照?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民办非企业”已经转型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将修订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届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将更为严格,这也将带来大量社会资本进入营利性医疗机构行列。加之中医诊所许可取消,个体诊所登记很可能突然增多。

笔者上文分析虽未给出明确结论,我们也可以看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作为最高主管部门的国家卫计委都对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诊所分别规定,区别对待,甚至明确了中医诊所不按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但是,一个现实就能把所有分析打回原形:卫计部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权,仅凭备案证无法办理税务、社保、银行等各项业务。

因此,即使《办法》规定了备案即可执业,中医诊所也应办理相应的主体资格登记,即工商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证书方可顺利经营。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国办、全国人大、卫计委都认为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有所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规定,那么个体诊所是不是医疗机构能否按照营利性医疗机构先照后证进行工商登记?欢迎大家投票、留言,更欢迎读者撰文投稿,谈谈自己对诊所登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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