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股东这样改名必须注意!需要派出所证明!
导读
在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股东、管理人员等持身份证要求更改姓名的情况,这种情况都能直接予以修改吗?不一定!
据人民网2016年报道,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重复户口清理工作两年,共清理注销重复户口296万个,清理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1665.5万,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已由2009年的171万人减至10人。
案例分享
好巧不巧,前几天笔者所在窗口就来了一位10/1400000000的幸运星。
股东持姓名为王某B的身份证件,要求将某企业中登记为王某A的股东身份更改为王某B。
并出示了派出所出具的王某A户籍证明,证明下方页脚空白处手写了“王某A与王某B系一人”字样。
笔者未予办理,要求其出具公安机关的清理重复户口注销证明,而不是页脚手写证明。
时间已经逾两月,该人尚未前来办理,基本确定该人是在户籍证明上自行手写伪造,欲行不轨之事。
重复户口的登记分析
重复户口一直以来是非正常存在的,一般与公安机关户籍工作的疏忽、信息技术水平低下,以及相关人员的非常规作为有关。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并不承认此种情形的普遍性,直至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突然显现出来。自2014年开始,公安部开展了清理重复户口的工作,对“隐身人”的重复户口和身份证件予以注销,保留其唯一身份。
在工商登记中,股东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是确定股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无论变更名称还是身份证件号码,均需依据合理、合法的程序而行。
重复户口是同一自然人的两个身份,拥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不同于同一身份证号码的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姓名,在我们登记中要保证准确性,不能简单凭手写证明等变更股东。
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操作程序作出要求的前提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无法适用,行政许可人员只能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采用审慎审查而非形式审查方式对材料核实。
如若不慎,一个真的王某A出现,说王某B是自己的弟弟,将登记机关送上法庭,悔之晚矣。
不予办理的依据
依据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
《材料规范》规定了变更股东和变更股东姓名两种路径,重复户口应属于变更股东姓名中的特例,是对公安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
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姓名的,提交股东姓名变更证明。
依据二: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了14类凭身份证、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的,6类由其他部门开具的,以及9类公安机关应当出具的证明。
其中明确规定,公民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基于以上依据,我们可以确定,《材料规范》规定的“姓名变更证明”应适用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在注销户口证明中应体现出王某A与王某B是同一自然人,现已注销王某A户籍,相应自然人权利义务由王某B承继的意思表示。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自然人曾用名凭户口簿曾用名页即可证明,无需另行出具证明。非因重复户口注销引起的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证明办理。
《意见》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证明这一兜底条款。
文章写完之后,又看到了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新闻,原来重复户口、虚假户口已经在2017年完全清理结束。那么,今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证明要求变更登记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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