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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 神操作!把欠债公司股东前妻告上法庭,满分!

2018-02-21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把公司股东和股东前妻一起告上法庭,这波操作给满分!法院给出了答案——欠债就得还钱!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了我们登记中确实存在问题或者风险,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

因此,登记注册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案例。希望登记机关能痛定思痛,有所警醒,并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登记注册小助手本期点评一例民事判决,希望创业者能从中吸取教训,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妄图通过离婚等方式赖账的方法,只能偷鸡不着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期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苏0582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笔者在文章最后对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

下面,我们回顾一下案件过程。


案由


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与被告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莱公司)、任建国、冯丽芳、任晓蕾、蒋杰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达公司


被告东莱公司尚结欠原告货款596647元未能支付。被告东莱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任建国为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丽芳为被告任建国的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与任建国共同对被告东莱公司结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6647元及违约金18万元,被告任建国、冯丽芳对被告东莱公司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冯丽芳


1、被告东莱公司虽然是一人公司,但是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没有混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东莱公司与被告任建国、冯丽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

2、原告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被告任建国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也不存在因为被告冯丽芳曾经是任建国的妻子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被告任建国与被告冯丽芳已经在2015年12月25日离婚,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冯丽芳的诉请。

被告东莱公司、任建国未作答辩

审理中,原告东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晓蕾、蒋杰的起诉。


法院意见


被告东莱公司结欠原告东达公司货款596647元,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东莱公司、任建国、冯丽芳均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东莱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债务虽然系被告任建国与冯丽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但审理中被告冯丽芳作为公司会计对被告东莱公司结欠上述债务进行了确认,说明冯丽芳对涉案债务是知悉的。在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冯丽芳可以免除责任情形的情况下,被告冯丽芳应对被告任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9664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任建国对被告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冯丽芳对被告任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巍评


本案中存在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1、东莱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股东任建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股东是任建国,为何股东的妻子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冯丽芳是股东任建国的前妻,为何在离婚后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根据《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莱公司的唯一股东任建国不能证据证明被告东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任建国自己的财产。

因此,被告任建国应当对被告东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样,冯丽芳也未能提交其属于除外情形的证据,也就是说,股东任建国的债务等同于家庭债务,作为妻子的冯丽芳应当共同承担。


3


虽然被告任建国与被告冯丽芳已经在2015年12月25日离婚,但本案标的债权形成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时的2015件7月1日。属于婚内共同债务。

但是,值得说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要与股东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案例中,公司股东的妻子担任公司会计,参与了公司具体经营,对公司经营情况完全知晓,因此判决其承担共同债务。如果股东妻子对配偶经营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晓,存在免除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那就另当别论了,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综合相关情形进行判定。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股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

笔者还要提出一点,请创业者千万要注意的是,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国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很多创业者因无需实缴,就认缴了超出自己缴付能力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动辄百万千万。这样真的有利于企业经营吗?

首先,改革已近五年,社会对虚高注册资本已经免疫,大家都知道你的注册资本不代表实力高低,搞几千万注册资本除了自我安慰,也没什么用处。

其次,注册资本认缴,不是不缴,在认缴期限前,股东有缴付出资的义务,如不缴付出资则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认缴多少承担多少责任,认缴一万元,生意赔了也就最多赔上出资的一万元,不用动自己的钱。但认缴一千万呢?公司的钱全赔光了,股东个人还要把不够一千万的补上。执行程序启动后,股东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都成了人家的,如果还是不够,这辈子什么时候赚到钱了,继续赔。就算是东山再起了,也还是给债主打工。

笔者建议,创业者认缴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投资的实际需要确定,不要为了一点虚荣,就让自己掉进自己挖的坑!

请读者注意:司法判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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