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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江西高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家长们赶紧看!

法治江西 2019-12-13


5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工作情况,公布了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白皮书(2013年~2017年)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十起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校园欺凌致故意杀人、利用网络交友实施诈骗等案件。



案例一诉求未果 他驾车碾压学生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胡某因不满申诉被驳回,遂预谋开车撞人制造事端。2016年1月19日7时许,胡某驾车来到某中学附近,猛踩油门加速行驶,从学生背后冲撞并碾压上学途中的数十名学生。造成了5人死亡,17人受伤,越野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财物共计46784元被损毁的极其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某因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系累犯,应予严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因一己之私,预谋并驾驶汽车高速冲撞、碾压上学途中的学生,造成22人死伤和财物损毁的后果,罪行极其严重,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遭校园欺凌 他拿刀刺向同学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下课后搭乘同学毛某的自行车回家。行至某广场附近时,遇被害人熊某等人拦截,虽冲过拦截,但没走几米远,在通往某村庄的小路上,被熊某追到。吴某即拿起刀朝熊某左边胸口刺一刀,致熊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吴某父亲带吴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吴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熊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处理对于防范校园欺凌、创建平安校园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一是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二是家长要学会和孩子沟通;三是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希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源头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案例三参与网吧斗殴 被判禁入娱乐场所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日,谢某与朋友黄某在网吧玩耍时,见李某等人想找黄某打架,即打电话邀王某来帮忙。在谢某到达网吧前,黄某与李某在邓某的调解下已和解,李某等人随即离开现场。当王某与刘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便称要找李某等人打架,并与邓某发生口角。其后,王某、刘某、谢某及同案人上前对邓某拳打脚踢,纠集多人用砖头、扫帚等工具多次围攻邓某致其重伤甲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与刘某、王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围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重伤甲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谢某具有未成年人、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有较好的帮教条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禁止被告人谢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系列特色工作在护航罪错少年改过自新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以扶贫济困为名 他奸淫5名幼女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某利用网站工作人员的身份,接近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的家庭,先后以帮忙办理低保、廉租房和贫困助学为名将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孙某、郭某骗到宾馆实施奸淫。上述5名被害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扶贫济困为名,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幼女多人多次,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刑事案件。究其原因,与家长对孩子监护看管的疏忽、对孩子的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失、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关系。由此警示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平安教育。

案例五假冒留学生 她利用微信行骗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家中用手机登录微信后,将地址修改为境外某地,假冒海外留学女大学生,添加不特定境外男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其系兼职援交女,骗取他人为其购买电子购物卡。在获得卡号和密码后,又通过网络低价销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时,刘某共骗取价值10余万元的电子购物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交友实施诈骗的案件。引人深思的是,本案案发后,与刘某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刘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竟然毫无察觉。父母既要充分尊重孩子的隐私和自由,更要在日常陪伴中洞察孩子的内心世界,发现不良倾向,及时干预和引导。


案例六幼儿园内午睡摔伤 园方被判担全责
 基本案情

黄某(时年3岁)系某幼儿园学生。2014年11月某日午睡期间,黄某从并排拼拢的床头摔下,右手严重受伤,当时无一老师在场。黄某因疼痛啼哭不止,闻声而来的老师只是把黄某抱上床继续睡觉。当天15时许,老师给黄某起床穿衣时,才发现其右肘部肿胀,压痛明显,且拒绝活动。经校医确认后电话通知家长,待家长到达后即送往医院治疗。黄某住院14天,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在管理上疏忽大意、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黄某受伤,幼儿园对此具有全部过错,对黄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强调了学校加强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要配合家庭和社会教育,合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案例七踢球碰撞受伤 队员承担补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一群孩子下课后踢球,李某与刘某甲在踢球奔跑时发生肢体碰撞,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桡骨骨干骨折。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受伤后,刘某甲、刘某乙、胡某垫付费用3000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要求刘某甲赔偿的证据仅有参与踢球的6个同学的证言,且上述证言仅能证实两人肢体发生碰撞,未有证据证实刘某甲具有伤害其身体的故意,故李某在参与踢球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刘某甲的过错所致,不能认定刘某甲侵权。但鉴于李某受伤后所受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刘某甲对此承担10%的补偿责任为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在学校参加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参加者身体接触、碰撞难以避免,对此类活动一般应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即只要在正常范围之内,一般不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这个“正常范围”的认定要综合是否存在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存在严重犯规行为来判断。


案例八推诿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

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夫妻俩,又因孩子养育等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小孩陈某某出生后不久,因父母监护不当致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审理期间均提出自己不适合抚养小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庭请求自己不直接抚养小孩。这种互相推诿抚养责任,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有损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在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落实未成年人利益首位原则。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坚持婚姻自由应与落实当事人对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相统一。


案例九告母亲索抚养费 法院调解令双方满意
 基本案情

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并就孩子王某某的抚养达成协议,约定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和一半学费却一直未付。孩子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学费。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法院了解到孩子与母亲关系很好,经法院主持调解,孩子随其母周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典型意义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案例十说好了怎么探视 又想改变可不可以
 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3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小孩陈某某由陈某抚养,陈某自行承担抚养费;杨某享有对陈某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次一天,另对端午、中秋、春节和寒暑假的探视时间进行了较详细的约定。2014年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随时有权探视小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杨某有探视陈某某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月两次每次一天;每年寒假探视时间是十天、暑假探视时间是十五天。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增加探视时间;陈某亦不服提出上诉称陈某某的探望已在调解书中确定,杨某在本案中无诉权。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两个典型意义:一是对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提起诉讼;二是在当事人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判决?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探望权本质上是立法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而规定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更大程度上是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求,使未成年子女与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保持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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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治江西网(文/记者程爱娣 徐明 实习生王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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