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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丨江西一银行行长非法集资涉案7876万

法治江西 2019-12-05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李明原系某银行支行行长,2014 年至案发前,李明在无实际经营、明知自己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利用其银行行长的身份,以帮银行客户 " 过桥 "、银行揽储、资金周转等名义,承诺高息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

为骗取资金,李明还找多人出面替代其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甚至为进一步骗取他人信任,出具盖有其变造的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借款

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到后期,李明借款时实际上已无能力偿还,所集资金以 " 拆东墙补西墙 " 的方式归还前期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偿还。

由于长期 " 借新还旧 ",李明迫于催收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截至案发,李明共造成 23 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 7,876.9419 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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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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