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 | 江西:三十条措施力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法治江西 2019-11-22

导 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近日,江西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7个方面30条具体措施。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其中的干货!


一、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

看点

01

条件因岗不同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优先选聘懂得当地方言,了解当地民风民俗的人员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选聘具有相关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一般应为单位在职或者离退休职工,优先选聘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担任。


看点

02

实行任期制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应层面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如实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情况,及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看点

03

坚持“四个注重”


1. 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

2. 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3. 注重选聘综治、公安、法院、民政、卫生、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离退休同志,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部职工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4.注重探索聘请高校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教师担任人民调解员,探索招聘高校毕业生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和引导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及假期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看点

04

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

《实施意见》指出,要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3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 1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 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创设个人品牌调解室。


二、明确“四大”职责01

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02

积极参与“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权。

03


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04

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业务培训实行分级组织

《实施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员培训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其中:


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设区市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调解员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信访干部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接机制,广泛开展委派、委托和邀请调解,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还可同时任命为人民陪审员,通过“诉调对接”实践和审判实践强化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调解技能。


★ 要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根据本地和本行业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处置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拓展涉及服务贸易、产业扶贫、对外合作等领域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 要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在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传统培训形式的基础上,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依托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脱产学习、远程教育等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四、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县(市、区)司法局为人民调解员发放人民调解员证。


要完善解聘退出机制,对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对具有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等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五、整合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 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获得者、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 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可以是包含多领域专业人才的区域性综合型专家库,也可以是某一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各地优先选聘高校专家教授、挂职法学教师担任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


✦ 探索“互联网+”人民调解新模式,试点开展“共享人民调解员”服务。同时与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E 中心等线上调解平台对接,落实调解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的异地在线调解、调解卷宗、工作记录的在线生成等功能。创新“警调对接”工作模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探索在全省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六、落实“六大保障”保障一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保障二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行业性、专业性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以案定补”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参与的调解案件,无论成功与否,均应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保护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保障三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通过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充实人民调解力量。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保障四

做好“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保障


各级政法委将“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



保障五推动落实救助抚恤政策


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保障六建立健全人身保护机制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文件


往期精彩回顾党中央表彰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个人!省委推荐了这位警察,他的名字家喻户晓!
江西出台意见狠抓作风!两地通报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这36部全省政法优秀“三微”作品,值得你再三回味

▲内容来源:江西司法行政(ID:JXSFXZ)


觉得文章不错,请您点个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