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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民告官!江西这些政府机关输了!

法治江西 2019-11-21

民告官可以吗?

民告官难吗?

……

每当有人冒出这种想法时

总有人劝说“告了也白告,何必呢?”

那么民告官就注定失败吗?

当然不!

无论是民还是官

都有犯错的时候

而法律会给出公正的判决


  江西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  

一、钟蜀军诉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二、王平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三、罗小青诉南昌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四、万建成诉南昌市卫计委及南昌市政府不履行医疗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及复议案



1

钟蜀军诉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钟蜀军于1999年以1套114.38平米三室三厅为基本单元购买了东湖区某单元房屋,并缴纳了税费、取得了相应房产登记。之后,钟蜀军认为其购买的房屋建筑结构系完成的独立的2套房却只办理了1个房产证,且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亦不相符,遂于2017年3月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分割房产、更正面积及房产图纸的申请。南昌市房管局认为该申请属变更测量申请,但钟蜀军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其房屋系独立两套的设计图纸,也未提交能够证明已发生变更事实的其他材料,遂以不具备变更测绘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

(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八、九、十八条规定,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并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双方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对前述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其履职的方式是对房产测绘结束后当事人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备案。本案中,钟蜀军尚未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变更测绘,即向南昌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南昌市房管局认为该申请系变更测绘申请,但对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事项作出不具备变更测绘条件的行政认定,超越了法律赋予其审核备案的职责范围,遂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其中“放”的核心就是正确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和相互关系。本案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促使行政机关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行政行为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界限,在职责边界范围内行使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钟蜀军申请分割房产、更正面积,需要先行对房屋进行测绘,待取得测绘成果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但一方面,钟蜀军未先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另一方面,南昌市房管局直接对钟蜀军是否可以进行房产测绘作出决定,均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做好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工作。但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取得测绘成果后,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审核的职责,该成果既可能通过备案,也有可能不能通过备案,申请人决定委托房产测绘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2

王平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王平与案外人张某在青云谱区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共同生活至2017年张某病逝,但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为他人身份信息。2018年,王平发现此情形,先后于同年4月、5月向青云谱区民政局请求纠正错误和撤销结婚登记。2018年5月7日,青云谱区民政局以无权受理撤销结婚登记为由作出不予办理通知单。

(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2013年青云谱区民政局为王平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进行了必要审查,也符合两人共同意愿。但张某使用伪造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错误行为,导致王平婚姻登记状态在其病逝后仍属已婚,致使王平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对此青云谱区民政局负有及时纠正的法定职责。故判决青云谱区民政局以登记备注的形式履行纠错职责。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公民婚姻自主权、推动行政机关树立有错必纠意识的典型案例。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双方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将导致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化,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将“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法定职责之一,即要求其对已符合婚姻登记实质条件但办理登记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纠错。本案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以登记备注的形式更正错误的身份信息,消除了错误婚姻登记信息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既保障了当事人对婚姻自由合法权益的行使,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3

罗小青诉南昌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罗小青于1997年在南昌县小兰乡禽蛋市场以西搭建了砖木结构房屋,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2016年10月,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地块建筑物进行摸底排查,发现罗小青的房屋建设无合法手续,遂于2016年11月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罗小青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为由,要求其于2016年11月1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6年12月23日,南昌县政府在未履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程序的情况下,对罗小青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


(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包括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等程序,同时也应满足强拆前进行公告以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等条件。在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且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的情况下,南昌县政府对罗小青的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属于程序违法。故判决驳回南昌县政府上诉。

(三)典型意义


4

万建成诉南昌市卫计委及南昌市政府不履行医疗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及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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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江西法院(ID:jxsgj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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