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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司法鉴定事项类别“瘦身”!江西这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法治江西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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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该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对外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且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应当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完善鉴定意见审查、采信规则,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鉴定意见的采信和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反馈意见应当作为鉴定机构执业质量评估的依据。



缩减司法鉴定事项类别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明确了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是2002年6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距今已有17年。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5年4月进行了修正。因先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一致。


对此,修订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十大类司法鉴定事项缩减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四大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对从事以上司法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并公告,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重新鉴定委托机构资质应不低于原机构


修订草案还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了规范。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授权和自身工作职责,先后出台了四个关于司法鉴定的部门规章。为与司法部出台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修订草案对原条例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条件及鉴定程序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其中,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与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授权制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相一致。对受理时限、委托要求、不得受理委托的情形和终止鉴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使程序更规范。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多重鉴定、久鉴不决情况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修订草案对重新鉴定的情形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且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应当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性服务的,工作的开展与办案机关密切相关。为了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监管和鉴定质量监督,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省、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向办案机关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管理的有关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完善鉴定意见审查、采信规则,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鉴定意见的采信和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反馈意见应当作为鉴定机构执业质量评估的依据。


办案机关对修订草案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当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选取。为了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监察机关为办案机关。


强化对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管


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强化对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中,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了监督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实践中反映问题较多的鉴定收费行为和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订草案赋予了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既丰富了监管体系,又解决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完善行政处罚,修改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一致的处罚条款。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司法鉴定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修订草案完善了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则,且按地方立法权限细化了处罚情形,增加了处罚种类,解决了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以及操作不便的问题。


相关意见、建议可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8月31日。通信地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36;电话、传真:0791—88900388;电子邮箱:jxrdfgwxz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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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治江西网(文/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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