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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2018-01-29 中俄法律网

日前,商务部、央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指出,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金融监管研究院王志毅认为:本次发文更多地是强调七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将各部门各自的执行文件要求整合成一个大的框架,文中提及的大部分事项之前各部门都已发布过相应的文件。本次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制定机构未包括发改委,但显然发改委去年末的重磅新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的要求仍然需要执行,只是不包含在本次暂行办法的框架之中。

来源:中国证券网、金融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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