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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8-03-05 霍晓倩 中俄法律网


一家塞舌尔公司向俄罗斯仲裁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由英国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关于俄罗斯LIF有限责任公司履行38万美元赔付义务的仲裁裁决。诉讼请求得到了俄罗斯仲裁法院的支持。随后,LIF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虚假交易为由请求撤销该判决。最终此案交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议。


LIF有限责任公司、欧信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与塞舌尔群岛注册的粮食出口有限公司订立了一项采购俄罗斯小麦的粮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交由谷物与饲料贸易国际协会(GAFTA)按照第125号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为伦敦。后来,合同出现履行争议,买方塞舌尔公司向谷物与饲料贸易国际协会申请仲裁。


谷物与饲料贸易国际协会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塞舌尔公司支付主债务及利息共计38万美元,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6.8万美元仲裁请求和仲裁费请求。


塞舌尔公司向俄罗斯仲裁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仲裁裁决,并得到了俄罗斯仲裁法院的支持。LIF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此后,破产管理人阿列克∙梅尔克尔和维塔尔马尔农业封闭式股份公司对该承认和执行判决向大区仲裁法院提出异议。但被大区仲裁法院驳回。


原告在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中提到,三审法院未考虑到上级法院作出的解释,即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证明本仲裁裁决债权人债权请求不合理的可能性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其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适用较高的标准,是不公平的。


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所掌握的证据显示,仲裁当事人公司之间利用仲裁恶意创设破产公司债务,影响了LIF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这是恶意滥用权利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还指出,有证据证明塞舌尔公司与破产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此交易正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


原告认为,三审法院在裁判时应当考虑上述事由。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裁判维持大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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