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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 (50) | 中资企业ТЭК «Синань»公司破产清算,总经理谢娜娜(音译)拒提供财务文件,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芃屹 中俄法律网 2019-06-27

近年来,许多中国经营者在俄罗斯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中,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俄罗斯的法律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编制财务文件或者没有妥善保存财务文件,导致企业破产清算时无法提供财务信息,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为此,公司的负责人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下面是一起发生在俄罗斯阿穆尔州的一个案例,希望其它公司不要重蹈覆辙。


公司破产清算,负责人被告上法庭


中资企业ТЭК «Синан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2005年在俄罗斯注册的,主要从事林业开采,总经理即法定代表人为谢娜娜(音译)。2014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阿穆尔州分局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3、6、7、11、39、40、41条的规定,向阿穆尔州仲裁法院申请宣告ТЭК «Синань» 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5 年1月19日任命破产管理人,裁定ТЭК «Синань»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谢娜娜,要求谢娜娜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金额3 374 005.15卢布。


拒交财务账簿,负责人遭法律制裁


原来,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向公司注册地址和谢娜娜居住地发出了通知,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文件。而此时谢娜娜拒不提供文件,破产管理人根据《俄罗斯联邦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2015 年6月15日,阿穆尔州法院作出决定,责令谢娜娜提供财务及其他相关文件、印章和其它重要物品。破产管理人出示了强制执行令之后,谢娜娜依旧拒不提供相关文件。该行为使破产管理人无法获得破产财产方面的信息,无法形成破产清算报告,给破产清算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企业责任人或控制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为企业负责人或控制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企业的破产:


1.企业负责人或控制人有义务编写和保存财务结算报告,但是在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时或者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企业缺少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者信息失真,对破产清算程序造成重大影响。2.企业负责人或控制人实施管理的行为或者批准某项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俄罗斯联邦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有义务组织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公司根据合同租赁了两块森林地块,租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17日。2005年9月15日,公司根据协议租用了面积为144832.2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生产基地。公司拥有70辆运输工具(工程机械),并且有记录显示这些运输工具(工程机械)曾被使用和并从事过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证明公司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拥有生产资料,雇佣了员工,也证明了公司拥有资产。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负责人谢娜娜应该持有公司的财务文件。谢娜娜拒不向管理人提供文件,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该事实也证明公司缺少该文件或者被谢娜娜故意销毁。


同时,谢娜娜无法证明她按照《会计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正确合理地组织了公司的财务结算工作或者妥善保管了财务文件。


法院认为,谢娜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破产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俄罗斯联邦会计法》第6条的规定,俄罗斯阿穆尔州仲裁法院判决谢娜娜应该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金额5 080 275.54卢布。


案例启示:


在俄罗斯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会计法》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工作,妥善保管财务账簿,在有关部门需要时,能够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


企业开始破产清算程序后,财务文件是确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形成破产清算报告最重要的依据,相关责任人拒绝提供财务文件的,应当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破产清算后剩余债务应当由责任人向债权人清偿。对一些负债较多的公司来说,这部分债务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相关法条介绍:


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10条,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导致企业破产的,应当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对企业损失或破产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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