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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案例:确认国有企业采购争议的可仲裁性

闫哲 中俄法律网 2019-06-27


俄罗斯法律对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便不可仲裁。俄罗斯国家法院对这点作出的解释十分宽泛,使得商事仲裁协议在解决公司采购类大型交易争议时的效力也具有了不确定性。前不久,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个案件判决,为此类争议的处理树立了实践导向。

 

2016年俄罗斯开始了商事仲裁院的改革。早在2013年普京总统就下令制定关于完善非国有仲裁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商事仲裁独立性、提高商事仲裁诚信度。经改革,几千家机构如今仅剩下四家。与此同时,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也得到了扩展。国家杜马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可交由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案件性质,其中包括部分公司争议。

 

不可仲裁的公司争议有:

1)股东会召集的争议;

2)与确认股权转让的公证行为有关的争议;

3)与国家机关实施行为、作出决定、出台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关的争议;

4)与具有战略意义公司之间的争议;

5)公司购买、收回已发行股票和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相关争议;

6)股东除名。

 

国家杜马同样赋予了商事仲裁对国有财产流转争议(涉及到国家采购的除外)的裁判权,但立法者没有明确,商事仲裁院是否可以裁判依第223号《俄罗斯联邦国有企业采购法》订立之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修建地铁——是公共利益吗?

 

俄罗斯现代仲裁学院俄罗斯仲裁中心主席团成员安娜·格力什科娃说,在处理采购案件时问题是最多的,因为法院本身对此的认识都不一定具有可预期性和逻辑性。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一冲突,最高法院借受理同类案件之机向宪法法院提请对《俄罗斯联邦诉讼程序法典》(第4条第6款)、《俄罗斯联邦国有企业采购法》、《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相关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最高法院在提请中强调,从形式上来看,这些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商事仲裁院受理依《俄罗斯联邦国有企业采购法》订立之合同的履行争议,但司法实践对此的处理方式却是相反的。尽管如此,宪法法院并没有对此作出决定,而是建议最高法院自行对法律进行解释。于是,最终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争议审判委员会对下述案件作出了裁判。

 

2013年,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股份公司与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股份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的指示重新铺设地铁工程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莫斯科建筑组织商事仲裁院裁决。2016年,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公司向上述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向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追偿520万卢布的工程款。

 

商事仲裁院裁决支持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此后,莫斯科工程计划公司并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所以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公司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申请执行令(案件编号№ А40-165680/2016)。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和州仲裁法院均认为,本争议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予以执行。这意味着,与国有企业产生的合同争议可由商事仲裁裁判。

 

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表示不服,于是并向最高法院上诉。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认为,争议合同是依第223号联邦法订立,以实施对莫斯科国家地铁项目的修建,属于公共利益。此外,上诉人还在上诉书中提到,自己是完全隶属于莫斯科市政府的。也就是说,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证明商事仲裁院无权受理本合同争议。

 

最高法院开庭和双方辩论

 

最高法院在得到宪法法院的回复后,于2018年6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代理人德米特里·哈勒拉莫夫认为争议合同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商事仲裁院无权受理,论证如下:

1)争议合同依第223号联邦法订立,实现合同标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由司法实践可知本合同涉及公共利益;

2)合同相关的支出由财政拨款;

3)提供了莫斯科项目大纲,根据该大纲项目一直由市政府支付。

 

莫斯科供暖网络建设股份公司代理人尼古拉·阿列克桑德勒表示反对,并对上诉人的诚实信用提出质疑,观点如下:

1)在此之前,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从未对商事仲裁院对本争议的受理权限提出异议;

2)本仲裁条款当初是依照原任第一副市长弗拉基米尔·烈鑫的指示添加到合同中的;

3)争议合同并非依第223号联邦法订立,阿列克桑德勒律师举证证明了该项目资金来源于别处,而非莫斯科市政府支出。

4)莫斯科市政府持有的50%以上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股权,是在2016年10月份取得的,而争议合同是订立于2013年。

 

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代理人哈勒拉莫夫补充说,这个地铁工程承包项目是公开招标的,且第一副市长烈鑫当时是作建议而不是作指示。他还指出,仲裁协议是在2011年之前订立的,当时最高仲裁法院就已确认此类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最高法院经济争议审判委员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人莫斯科工程计划国有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有企业采购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原因何在

 

经济争议审判委员会在本案判决中对裁判理由作出了释明,国有企业采购整体上来讲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交易双方可自愿约定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交易事项,除非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本案中并没有违法情形的存在。此外,最高法院也未发现存在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会有违公共秩序的情形。

 

对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俄罗斯律师界专业人士发表的各自的看法。优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阿列克桑德勒·卢家可夫肯定了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重要性和对此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报告员奥利噶·别涅茨卡娅认为,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助于遏制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权利滥用的现象,有利于打击腐败。

 

EPAM律师事务所司法仲裁律师弗谢沃洛德·塔拉斯金则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没有彻底解决处理此类争议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判决中将“财政拨款支付”视为确定公共利益的要素,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满足这些要素当然使得争议属于第223号联邦法的不可仲裁范围?此类解释有可能不合理地扩大公共利益的适用范畴。

俄罗斯现代仲裁学院俄罗斯仲裁中心负责人安德烈·果乐烈尼克说道,最高法院鲜明地表示了自己的立场,这对国有企业、外国合作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都是有利的。现在,在商事仲裁改革初见成效之际,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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