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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当法定代表人,到底有什么风险?

法定代表人、法人、法人代表?

傻傻分不清楚!


先讲法人,大家记住:法人不是人,法人是指组织机构,是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之所以要拟人化,是因为组织机构(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违法违规是需要像自然人一样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法律资格的主体。对应的有“非法人企业”,就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法定代表人一般被简称为“企业法人”,是一个自然人,是公司唯一指定的代表人,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作为法人机构,具有民事权利,但组织机构本身没有行为能力,所以需要通过自然人得以体现和实施,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商业活动代表的是公司行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公司是要认账的。

法人代表是指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的授权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参加活动、诉讼等。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当分身乏术时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法人代表行使具体事务职权。


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经常看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这是什么原因?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风险,老板都躲在幕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和工商局办理登记。

在实际的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老板一般会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职权,若老板同时拥有多个公司,则需要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在公司的最低职务为总经理,与公司之间为劳动雇佣关系。

那么,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呢?

1、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不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害股东利益的还有法律诉讼的风险。

3、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来源于“单位犯罪”,因企业主体违法犯罪而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而获罪。

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业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等。

4、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①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②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③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从上面的法律风险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只要遵纪守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也无需过分担心法律风险。

当然,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权力代表人,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担当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商务法律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才能够规避商业活动中的风险。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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