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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被告未提出要求的,法院不得在判决中主动减少赔偿数额

陈芃屹 中俄法律网 2019-06-27


在民事法律纠纷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有时法院会不经被告的请求,根据自己的考虑,在判决中降低赔偿数额,这种判决是否合理?最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以一起案例回答了上述问题。


基本案情(案号:А36-16236/2017):俄罗斯里克尔电子公司以福尔撒施公司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为由,将福尔撒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5万卢布的损失。审理此案的利佩茨克州仲裁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案件性质、初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降低了赔偿数额。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原告依旧不服,将案件上诉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不能在被告未要求降低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主动将原告诉讼主张中的索赔数额降低到合理范围以下,因为这种做法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法院对类似案件给出的指导意见相违背。因此,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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