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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俄行记:“他者”的观察与历史的体悟

耿思远 中俄法律网 2019-06-27


访俄行记

耿思远




从俄罗斯回国转眼间快半个月了,虽然常与师友交流此行的思考,也被师友鼓励写下这些粗浅的想法,但是各种杂事纷至沓来,一直没抽出时间写下自己的所思所想。今日终于偶得片刻闲暇,得以将这些走马观花的观察中得到的极不成熟的零碎想法记录于此。以行记下笔,在行文中就少了许多束缚,表达的更为随意,逻辑可能亦有冲突,在此深感惭愧。一些其他的记录和观点,已经被撰写于官方的报道之中,拙文亦不再重复。



NO.1 

 尊严


抵达谢列梅捷沃机场已经是半夜,走出廊桥映入眼帘的就是醒目的中文指示牌,中国游客专属的优惠退税广告牌在由廊桥走向边检的走廊上极为耀眼,边检还设有专门给中国游客的排队通道。看着这些标识,恍惚回到了1950年代赫鲁晓夫执政前期的中苏黄金岁月。物非人非,昔日意识形态的认同早已灰飞烟灭,金钱的利益才是最现实的东西,滚滚而来东方金主谁能拒绝呢?这一切,其实早在70年前中国领导人拒绝长波电台和中苏联合舰队的决定中就已显露端倪,意识形态的包装再美,依旧包裹不住国家利益与民族自尊。


离开俄罗斯的当天,俄罗斯反对党正在莫斯科市中心组织反华大游行,抗议中国企业在贝加尔湖设立矿泉水厂,声称中国资本要抽干贝加尔湖的水资源,而实际上批准该项目的地方行政长官恰恰是俄罗斯反对党的党员。一家中资企业,在俄罗斯的数亿投资,在这种基于虚幻意识形态和所谓民族自尊的抗议下化为乌有,还会有中资企业甘愿冒着投资打水漂的风险去投资俄罗斯吗?在俄罗斯被西方全面制裁的情况下,一旦中资离开了,还有哪里的资本有能力在俄罗斯投资为俄罗斯普通公民创造就业岗位?

 

想到这里,就不得不对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立场做一些思考。就俄罗斯对中国游客的热情而言,这里所言说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是整体主义视角下的认识,而是由一个个小民的个体之利组成的。像旅游业这种产业,往往只能直接富民而难以直接富国,能够走出民困国强这种表为自豪感而实为自卑感的虚幻之思,大抵是从“天堂”到“人间”的回归了。即使是整天批评着美帝国主义,怀念苏联大国荣光的很多俄罗斯老年人,也没有人愿意重新生活在各种生活物资紧缺,一切凭票供应,常常食不饱腹的苏联时代了。就俄罗斯对中国资本设厂的抵制而言,又恰恰是一种虚妄的整体主义尊严的重归。在国民对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立场的纠结中,实行权贵资本主义制度的俄罗斯,统治者和反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都在用整体主义的利益观和尊严观绑架了国民个体对普通生活的追求,造成了2014年后俄罗斯普通人生活水平每况愈下的困境。


在一些交谈中,对俄罗斯社会思想观点的撕裂与分化也深有感触。接触到的受到良好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普遍反对在叙利亚和乌克兰进行维护“帝国尊严”的无谓的战争,在俄罗斯经济如此艰难,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应当将有限的财政经费用于发展国内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上。俄罗斯国家经济出了问题,政府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从内部找原因,不全面深化改革,不全面治理腐败,不减税降费,却把问题都归咎于美欧的制裁和中国资本的“掠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实际上得益的都是寡头。而俄罗斯的生长于苏联时代的老年人和很多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中青年,往往成为被寡头政客操纵的工具,表达一些极端的排外思想,实际上却让自己的生活越来越糟。俄罗斯政府每年40%的财政收入来源于对华油气出口,如果真如那些被政客煽动的多是低收入者的人所愿,俄罗斯不向中国出口油气资源,在供大于求的国际能源市场格局下,恐怕这些人就要食不果腹了。长此以往,社会对立愈加深入,大量国内精英的移民,特别是青年精英的移民,已经成为俄罗斯国家长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有这样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大意是,我是如此热爱俄罗斯这个国家,我想为它变得更好尽一份力却无能为力,我只能选择移民。


谢列梅捷沃机场

NO.2 

相似


如果说作为一个中国人,特别是一个东北人前去俄罗斯,最为深刻的记忆是什么?那就是相似。熟悉的街道布局,熟悉的赫鲁晓夫楼,熟悉的步道砖,还有莫斯科地铁与北京地铁一二号线的相似。相似的城市建设的影响不止于城建本身,而在于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赫鲁晓夫楼内建筑布局对邻里关系、社区关系的影响,是多么似曾相识。对前三十年苏联援华对中国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的认识,再次加深了。临走前一天,在莫斯科街头坐优步,在等红绿灯的间歇,一个以擦车来乞讨的人的身影出现了,这让我仿佛回到了中国的街道上。此情此景,不由得转移到专业的思考上,那就是真的存在绝对的“地方性知识”吗?这些擦车乞讨行为,是一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往往在执法问题研究中的一个中国现象存在的。而在中俄两国这种行为的同时产生,恐怕很难是一国受另一国影响产生的,而是基于人类共同的行为动机。记得孙正聿先生说过对中国问题在哲学层面的认识,大概意思是,在理论层面的中国问题是一个一般性问题在中国的具体表现,而并非一种“地方性知识”。如果中国的学者,学到了西方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拿着这套西方的方法沉湎于陶醉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而丧失了由中国的问题进一步思考一般性原理的动机和能力,恐怕也就是自吟自唱,做小屋子里的学问罢了。在此的意思,并非是对研究“地方性知识”的否定,而是感到中国的学人理应有更宽广的理论视野、更大的理论抱负,更多地观察“他者”的世界,从具体的中国的问题走向一般性的中国问题,以至于有一天为世界创造出中国人发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大概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对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期待和要求吧。

 


莫斯科街景

 

如果说到相似,更为惊人的就在于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在俄罗斯现代司法课程的学习之中,老师展示的一张关于俄罗斯司法的具体问题的PPT仿佛让我一下子穿越回了中国,如果把PPT标题上的Russian换成Chinese,这些问题都是成立的,也恰恰都是中国法理学与诉讼法学界关注的。案多人少问题、法律职业化问题、控诉偏见问题、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司法公信力问题,这几乎也是中国司法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在中俄两国的高度同质性,有着相似的历史原因,都是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的司法转向现代司法过程中的后遗症,或者说是路径依赖的产物。苏维埃法的课程,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个看法。在苏联的苏维埃法律制度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原型,如党政体制对司法的影响、公共政策司法等问题。近年来中国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对中国现有制度的行为逻辑的探讨多转向本国历史脉络,如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一些资料文件的研究,乃至像周雪光老师、邓小南老师转向更加悠久的秦制以来的大历史。而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制度影响的研究中,也以对经典作家论述的研究为主,焦聚在理论层面,对建国初期直接移植苏联制度的关注并不多,而是实际上后者是更加实在地影响了1949年之后的中国国家制度建设。这种关注的缺失,一方面可能跟俄语人才的缺少有关,另一方面可能的确是有重视不够的因素。目前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在对国家机构研究的推进中,都更加重视了前苏联苏维埃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乃至国家权力结构的影响。在笔者对近期发表的文献的有限的阅读中,韩大元教授去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当代意义》,杜强强教授今年在《法学家》上发表的《议行合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杨立新教授2016年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上发表的《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等文献,都表明了对苏维埃法制对中国影响的重视,并对在现有体制下如何在中国现代视角下看待、处理这些影响表达了立场和态度。


NO.3

历史


提到了历史,就不得不说历史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俄罗斯宪法史研究将1649年会议法典到1918年苏俄宪法制定前,称为宪法史的“史前阶段”,探讨的是罗曼诺夫王朝的国家机构组织规则。按照俄罗斯宪法学的分类,《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一系列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应该算中国宪法的“史前阶段”,而实际上这些内容在中国法学学科划分中,自民国时期开始,是交由法律史学去处理的。中国悠久的未曾中断的文明史,对学术研究的影响之一就是阶段性的泾渭分明。像俄罗斯这种文明历史较为短暂的国家,并没有太多的历史上的法律文明可以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学科系统的研究,即使有以难以形成大规模的系统性的探讨,所以更多地是以学科史的方式出现的。这种法制史在学科史中古代近代现代一脉相承的方式相对于中国古代和近现代截然分段的划分,其优势就在于能够更好地处理文本规范、制度、传统之间的断裂性问题。对中俄这两个专制制度传统深厚,在百年间社会制度发生了多次翻天覆地的剧烈变化,法律制度也反复更迭的国家而言,法律史上断裂性是显著的特征,选择一种不同的法律史叙事方式,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理解。



对于俄罗斯宪法学研究而言,将学科史追溯到罗曼诺夫王朝时期,将其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定义为前宪法,显然是将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控制的价值前溯到罗曼诺夫王朝,营造出一种俄罗斯在专制时代也有宪法萌芽的观念,宪法在俄罗斯不是凭空而来的产物,是历史演进的结果。这种宪法史的叙事方式,特别是在发生多次革命的国家,可以更好弥补宪法史的断裂性,尽力抚平传统与现代、改革与革命,专制与民主之间的巨大裂痕与张力。这种叙事的进路,类似于哈耶克所讲的自然秩序,是一种演进型的进路而非建构型的进路。这种演进型的进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和要求更为契合,毕竟,每一次的建构都是建立在解构的基础之上的,而解构带来的社会冲突与动荡乃至革命,是每一个坚持人本主义的保守的宪法学人不愿看到的结果。当然,笔者只是介绍俄罗斯宪法研究中对宪法史的不同理解及其带来的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史的定位仍旧是精准的,毕竟在中国在漫长的帝制时期并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不等同于宪法,如果将行政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强行等同于宪法,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将以断裂性为显著特征的中国宪法史强行拼接起来,也与事实不符。

 

俄罗斯民族对历史的认识态度值得称赞。在俄罗斯期间,在课余时间最常做的事就是逛博物馆,记忆尤其深刻的就是古拉格博物馆。拜访古拉格博物馆的当天,莫斯科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气氛格外低沉。走进古拉格博物馆,首先陈列的就是一扇扇门,在没有宪法人权保护的斯大林时代,深夜的敲门声大概就是死神的召唤声,无数人从家里的门走出,走入了地狱的门。

 

 

古拉格之门

 

记忆尤为深刻是一个日本青年,为了追寻共产主义的理想从日本到巴黎,再到苏联,进入苏联后却被当成特务被抓进了古拉格集中营,直到多年后被日本政府解救回国。

 

 

冲击更为巨大的就是这枪毙古拉格犯人的满地弹壳和在古拉格死亡者的尸体被拖上马车的绘画。这些人未经审判,没有任何申明或辩解的机会,可能仅仅因为家庭出身或者家里在国外有亲属就被枪毙或服苦役。这种刑事诉讼程序形同虚设的毫无法治的制度下生活,是多么的恐怖。

 

 



在古拉格历史博物馆的展区最后,是这样三句话:


“这将不会再一次回来,如果我…”;

“懂得过去,你不得不…”;

“我们应当做什么来防止过去在明天重演?



扣人心弦的三句话,是对人性的追问。也许我们离着古拉格的历史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距离上都太过遥远了,但是作为一个人,只要具有人性,都能勾起对生命尊敬的共鸣。同行的一个朋友,匆匆看完了展览,原因是内心难以接受这种对生命的摧残,难以看下去了。庆幸的是,古拉格的历史还在被铭记,展览馆的一整层都是关于古拉格历史的数据库,搜集并存放着着幸存者的文字、视频、音频,以启后人不要重蹈覆辙。

 




行文至此,不由得再次感到惭愧,短短十五天的行程只能瞥见俄罗斯法律、历史与文化的冰山一角。所言文字,因为自己的无知和语言的障碍,有误谬之处,欢迎大家的拍砖。当然了,这次访俄最深刻的感受,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好!特别感谢任喜荣教授和郑诺老师为这次访学做的大量工作,可以说没有二位老师的辛勤付出,就没有这次走出国门观察“他者”偶得一点体悟的机会!


来源: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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