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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086)| 杜娟因销售俄罗斯药品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杜娟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黑110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娟,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河市爱辉区,住黑河市爱辉区。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黑河市公安局大黑河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鹃及其辩护人尚玉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杜娟从冯某、韩沼玉(均另案处理)处购进“玛尼尼尔格列本脲片”等俄罗斯药品,存放在其租赁的黑河市爱辉区地开发28号楼122室内,同时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杜娟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分别将俄罗斯药品销售给张某(微信昵称“俄罗斯桦树茸批发,俄罗斯商品食品批发”)、李某(微信昵称“小李俄罗斯直播代购李某、小李生活圈”)、韩某(微信昵称“老韩俄货批发159××××4999招代理、缘分俄罗斯紫金批发药品代购、馨儿俄罗斯紫金,化妆品代购”)、刘某2(微信昵称“俄罗斯商品代购”)、管某(微信昵称“莫斯科代购、俄罗斯非转基因有机食品”)、杨某1(微信昵称“爱上俄罗斯、诗和远方”)、王某(微信昵称“AAAA小样紫金代购俄罗斯、AAAA小样俄货特产批发”)、周某(微信昵称“慧荣”)”、顾某(微信昵称泰然宁静、泰佳俄货)、“大佳俄货(安某)”、“AA春夏秋冬李博”、“小6俄精品汇”、“AAA伟鑫商贸公司151××××3555”、“0o大致若鱼o0”,并通过手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结算。后杜娟未售出的俄罗斯药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娟销售给张某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53123元,销售给“小李俄罗斯直播代购李某”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31270元,销售给“老韩俄货”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6163元,销售给“缘分俄罗斯紫金批发药品代购”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2848元,销售给“刘某2”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5016元,销售给“管某”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4203元,销售给“爱上俄罗斯”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4187元,销售给“AAAA小样俄货特产批发”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销售给“周某”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11347元,销售给“顾某”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1560元,销售给“大佳俄货”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11258元,销售给“AA春夏秋冬李博”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3190元,销售给“小6”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1583元,销售给“大致若鱼”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1080元,销售给“AAA伟鑫商贸公司”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66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1293元。杜娟未销售的俄罗斯药品价值人民币42894元。经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杜娟所售38种进口药品标签及说明书均无规范化汉字,也未注明批准文号等内容,若非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则系未经批准进口并上市销售的药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及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经侦查,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杜娟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张某、韩沼玉、冯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杨某1、王某、刘某2、李某、韩某、管某的证言,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杜娟、杨某2所售俄罗斯产品认定意见的函》、《关于杜娟、杨某2所售俄罗斯产品补充认定意见的函》、《关于杜娟所售俄罗斯产品再次补充认定意见的函》,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微信销售记录、微信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关于杜娟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手机的检验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指认笔录、记录账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娟销售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娟租用的房间内依法查获的价值人民币42894元的药品,系杜娟购进尚未销售的药品,属犯罪未遂,故对其实施的此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娟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杜娟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杜娟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杜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杜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在案扣押的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大黑河岛公安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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