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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投资法律 | 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重大交易


编者按


2016年6月24日,俄罗斯通过了一项新法案,对《俄罗斯联邦有限公司法》第46条中有关重大交易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此我们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进行一些解读,希望能够为从事相关业务的朋友提供帮助。



一、重大交易与日常经营活动的界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交易是指超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

1. 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转让或者可能转让财产有关的交易,包括借款、贷款、抵押、担保、购买公众股份公司股份(或其它可兑换为股份的有价证券)且该行为能够触发《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11章第1部分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机制,同时财产的价格或者账面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账面价值的25%及以上;

2. 为公司设定以下义务,包括暂时转移公司对财产的占有或使用权、通过设定许可将智力劳动成果或方法使用权提供给第三人,且交易的账面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账面价值的25%及以上。

日常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或者其它从事类似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在通常经营活动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无论其先前是否从事过类似交易,但是导致公司终止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实质上改变经营规模的交易除外。


二、具体情形中对交易额所要求比率的计算

如果是转让或者可能转让财产的交易,则在计算百分比时,需要用该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者其转让价格之中较高者与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进行对比计算;

如果是获得财产的交易,则在计算百分比时,需要用该获得该财产的价值和账面价值进行对比计算;

如果是转移公司对财产的占有或使用权的交易,则在计算百分比时,需要用该财产的出售价格与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进行对比计算;

如果是获得公众公司股份的交易或者是一些关联交易(或其它可兑换为股份的有价证券)且该行为能够触发《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11章第1部分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机制,则在计算百分比时,需要用获得的全部股份的价格与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进行对比计算。


三、重大交易的审批权

《俄罗斯联邦有限公司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对重大交易拥有审批权。

原则上,只有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交易有审批权。

但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当重大交易系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转让或者可能转让财产有关的交易,且财产的价值占公司财产价值的25%-50%时,同时财产的价格或者账面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账面价值的25%及以上,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将重大交易的审批权授权董事会(监事会)行使。


四、重大交易的审批程序

(一)是否批准重大交易,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表决。此外,重大交易也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决议前订立合同,并以股东会(董事会)的批准决议通过作为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在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中,应当注明下列信息:

  • 交易方;

  • 受益人;

  • 交易价格;

  • 交易标的和其他的实质性条件或者确定这些实质性条件的程序。

如果交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或者交易方、受益人在交易批准前尚未确定,决议中可以不标注交易方、受益人。

关于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或者事后追认决议中还可以注明以下事项:

  • 交易条件的最高指标和最低指标(购买财产的最高限额或者出售资产的最低限额)或者相应的确定方法;

  • 批准进行一系列类似交易;

  • 完成交易所需的交易条件的替代性方案;

  • 批准在同时完成多个交易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本交易。

关于批准重大交易的决议可以注明有效期,如果未注明有效期,则有效期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但如果根据交易性质或交易条件应当存在其他有效期的除外。

(三)如果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同时还属于关联交易的,若重大交易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取得了《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6条要求的重大交易表决通过时必须取得的票数,则视为重大交易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如果同时还获得了半数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表决权票数,则视为关联交易也获得股东会的批准。


五、俄罗斯司法实践中有关重大交易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3.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正当程序表决通过而进行的重大交易,董事会成员或表决权不低于1%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该项重大交易无效。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上述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得恢复,即上述诉讼请求不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5条中有关诉讼时效恢复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支持认定重大交易无效的请求:

  • 在审理前向法院提交了追认重大交易批准通过的证据;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证明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者明显应当知道该项交易对于公司属于重大交易,并且(或者)知道交易未经正当程序批准。 

六、不适用重大交易规则的特殊情况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6条第7款之规定,重大交易规则不适用于以下特殊情况:

  • 公司为一人公司,且仅此股东具有公司执行部门所具有的权限;

  •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

  • 在重组过程中(包括合并、分立)转让财产权利;

  • 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必须实施的,并且需要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或者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规定的价格和收费进行结算的重大交易,以及公司订立的公共合同;

  • 未触发强制邀约收购机制而取得公众股份公司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的有价证券)的交易;

  • 交易根据初步协议的条件而订立,而该初步协议包含了《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6条第3款所规定的所有信息,且按照重大交易规定程序获得了批准。


作者:陈芃屹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电话:010-88459919

邮箱:xindalichpy@126.com

网站:www.xindal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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