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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裁:精析OFAC“50%规则”

周晋朱琦华吕玉琦 中俄投资法律 2022-09-15


一、OFAC50%规则”简介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的“50%规则”规定:实体的财产与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为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blocked persons,指在SDN名单上财产和财产权益受到冻结的个人或实体)所持有,且总计达到50%以上()的,该实体也被认定为受冻结人。2014813日,OFAC发布了《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益受冻结的个人或实体所拥有实体的指引》(修订版),该修订版指引对于2008214日发布的原版本进行了更新,主要补充了多个受冻结个人或实体拥有某一实体总计不小于50%的所有权这一情况。例如,受冻结人X持有A企业25%的所有权,受冻结人Y持有企业另外25%的所有权,那么A企业就被视为受冻结实体。这是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持有了A企业总和大于50%(含)的所有权。为计算总的所有权,受不同OFAC制裁项目制裁的个人或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会被加总。

规定中的受冻结(blocked)指被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仍归指定方所有,但未经OFAC授权,与该财产所有权相关的任何权利都被禁止行使,任何相关跨境转移或交易被禁止。如果没有OFAC授权,OFAC制裁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受冻结人的交易,即使该受冻结人代表非被制裁实体行事。因此,“美国人”在与涉及受冻结个人的非受冻结实体做生意时应多加小心。例如,美国人不可与受冻结个人签订合同。

此处的受冻结个人或实体主要指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简称“SDN名单”)所列的或美国总统行政令所制裁的个人或实体。需要说明的是,“50%规则”同样适用行业制裁识别名单(简称“SSI名单”,OFAC于2014年7月创建的与乌克兰制裁有关的制裁名单)上的实体,但由于OFAC对SSI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仅实施某些限制措施,并不一定采取冻结措施。因此,就SSI名单而言,“50%规则”仅被用于判断哪些实体将受到SSI名单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受冻结。

二、“50%规则”详解

1.所有权与控制权之分

OFAC的“50%规则“只针对所有权,而非控制权。由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控制(但其所有权占比不超过50%)的实体不会依据OFAC的“50%规则“被自动认定为受冻结实体。    

然而,如法令或总统令规定OFAC有权指定受冻结人实行控制之实体,OFAC仍可能据此指定该实体,并将其添加到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中。某些非受冻结实体由一名或多名受冻结人持有不超过50%的所有者权益,即由一名或多名受冻结人以“多数所有者权益”之外的方式控制,OFAC敦促谨慎处理与此类实体的交易。此类非受冻结实体可能会在将来成为OFAC列入指定名单的目标或采取强制行动的对象。另外,个人或实体应谨慎处理与此类非受冻结实体的交易,以确保,例如,不与代表该非受冻结实体的受冻结人进行交易,如合同的签字方不能为受冻结人。另请注意,某些制裁项目(如古巴和苏丹)不通过指名方式(designated)实施制裁,这些制裁所基于的标准有别于OFAC的“50%规则”。

2.间接所有权

OFAC“50%规则”所提到的“间接”,是指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通过受冻结人持有总占比大于50%(含)的另一个或多个实体持有实体股份的情况。OFAC敦促个人或实体在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前先对其进行恰当的尽职调查,不管这些实体是直接交易对手或涉及该交易或与本实体有账户方面的联系,以确定相关的所有权信息。

为有助于读者更好地判断一个实体是否须根据OFAC“50%规则”受到制裁,请参考OFAC提供的以下示例:

1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 A实体持有B实体50%的所有权。

结论:B实体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分析:受冻结人X间接持有B实体50%的所有权。此外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股份使得A实体也成为受冻结人。A实体持有B实体50%的所有权也同样使B实体成为受冻结人。

2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和B实体各50%的所有权。A实体和B实体各持有C公司25%的所有权。

结论:C实体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分析:受冻结人X通过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间接持有C实体25%的所有权股份,同样,受冻结人X通过持有B实体50%的所有权间接持有C实体25%的所有权,其间接持有C实体的总占比达到了50%。A实体和B实体本身均为受冻结人,因为各自50%的所有权为受冻结人X所持有。C实体也应被认定为受冻结人,因为C实体被A实体和B实体持有共50%的所有权。

3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及B实体10%的所有权。A实体持有B实体40%的所有权股份。

结论:B实体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分析:受冻结人X过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间接持有B实体40%的所有权。再加上其直接持有B实体10%的所有权,受冻结人X总共持有B实体50%的所有权(直接及间接)。受冻结人A实体和受冻结人X总共拥有B实体50%的所有权,因此B实体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4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50%的所有权,及B实体25%的所有权。A、B实体各持有C实体25%的所有权。

结论:C实体不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分析:尽管在此例中,受冻结人X通过持有A实体的50%所有权间接持有C实体25%的所有权,受冻结人X持有B实体的所有权并未达到50%,因此并不认定为受冻结人 X通过持有B实体的部分所有权间接持有C实体的所有权。受冻结人 X持有C实体的总所有权(直接及间接)因而未及50%。尽管A实体自身也是受冻结人,其持有C实体的所有权同样未及50%。

5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及B实体各25%的所有权。A及B实体各持有C实体50%的所有权。

结论:C实体不被认定为受冻结人。

分析:受冻结人X持有A实体及B实体各25%的所有权,未及50%。相应地,A实体及B实体均不被认定为受冻结人,受冻结人X也不被认定为通过持有A实体及B实体的所有权间接持有C实体的所有权。

3.总份额低于50%的情况

根据OFAC“50%规则”,如果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直接或间接)总共持有一个实体大于50%(含)的所有权,那么该实体被认定为受冻结。如果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放弃了所有权份额,导致持有所有权总份额低于50%,则该实体不再被认定为受冻结人。而这种放弃所有权的交易必须完全处于美国司法管辖之外并且不牵涉美国人,因为由美国人持有的或控制的受冻结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必须受到冻结并且上报OFAC,而OFAC对于之后未经许可通过所有权变化或其他方式进行的转让不予认可。

根据OFAC“50%规则”,如由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总共持有一个实体未及50%的所有权,则该实体不被认定为受冻结人,因此如果此类实体的财产进入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而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总共持有的所有权份额未及50%,则不受“50%规则”的适用。OFAC敦促谨慎处理与此类实体的交易。此类非受冻结实体可能会在将来成为OFAC列入指定名单的目标或采取强制行动的对象。应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来确定任何放弃所有权的传闻是否真正发生以及所有者权益转让是否仅为假消息。

当某一实体超过50%的所有权为某一受冻结人所持有时,如该实体的财产如进入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且被冻结,则必须维持冻结状态,除非且直到(1)OFAC授权解冻或授权对该财产进行交易(2)OFAC从SDN名单上移除该受冻结人。即使该受冻结人持有该实体的所有权份额之后低于50%,其财产应维持冻结状态。这是因为受冻结人被认定为拥有被冻结的财产的利益,在该财产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而被冻结后,OFAC对于未经授权的受冻结人利益的转让不予认可。持有此类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向OFAC许可部门处申请相关授权,以获准转移或处置此类财产,OFAC将对申请逐笔审核评估(可在OFAC官网上找到电子申请表:https://licensing.ofac.treas.gov)。

类似的,当某一实体超过50%的所有权为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所持有时,如该实体的财产如进入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且被冻结,则必须维持冻结状态,除非且直到(1)OFAC授权解冻或授权对该财产进行交易(2)OFAC从SDN名单上移除一个或多个受冻结人,以使受冻结人的所有权总份额降低至50%以下。如果这些受冻结人持有该实体的所有权总份额的降低不是由OFAC从SDN名单的除名行为造成,而是由这些受冻结人行为或实体自身行为造成。其财产应维持冻结状态。这是因为这群受冻结人被认定为拥有被冻结的财产的利益,在该财产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而被冻结后,OFAC对于未经授权的受冻结人利益的转让不予认可。持有此类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可以向OFAC许可部门处申请相关授权,以获准转移或处置此类财产,OFAC将对申请逐笔审核评估。

OFAC“50%规则”对于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中国金融机构有着重要意义。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是尽职调查的重要一环,也是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关键信息,相关人员应在实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对该规则准确把握和运用。希望此文能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事提供有价值的资讯和指导。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

来源:法眼观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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