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及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现予印发。
一、依托上海市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上海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实现重点突破、发挥改革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要围绕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尽快推广一批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上海市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
四、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相应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事项,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按程序报批。有关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部署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同推进。
国务院
2016年4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
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6〕1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送《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石(家庄)保(定)廊(坊)地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基础和政策先行先试经验,进一步促进京津冀三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及各自具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三地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另行印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作为,加大对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衔接和协调,使相关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