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

2016-12-0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战略与政策论坛

前 言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寄托着生存和希望。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象征着人类尊严和荣耀。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推动人类社会进步。

  中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既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的发展权,又努力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新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开创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进。

一、与时俱进的发展权理念

  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

  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善于创新、追求进步的民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小康”“大同”社会理想以及“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等富民思想,充分反映了千百年来中国人民追求更高、更好、更加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为获得发展机会,改善发展条件,共享发展成果,进行了不懈奋斗。古代中国,农耕文明长期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创造了非凡的发展成就,为人类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有研究表明,直到19世纪中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都是世界上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多的国家。在16世纪以前世界上最重要的300项发明和发现中,中国占173项。

  近代工业革命发生后,中国开始丧失发展机会。西方殖民主义者推行的对外侵略扩张政策,更是彻底破坏了中国的发展条件。从1840年到1949年,由于西方列强的一次次入侵,加之统治阶级的腐朽和社会制度的落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战争频仍,社会动荡,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坠入贫穷深渊。《剑桥中华民国史》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这样的描述:“绝大多数中国人至多不过勉强维持生存而已……许多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还不到向来的那种水平”“作为一种制度,中国经济甚至到了20世纪中叶仍停留在‘现代前’时期,只是到1949年以后才告结束……”在长达110年的时间里,中国人民为争取发展权,争取与各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人民深知发展的价值和发展权的宝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为人民提供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为实现发展权开创了广阔的空间。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中国以不足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以上的人口;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使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占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2015年的76.34岁,居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中国人民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1949年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而到2015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88%,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7%,高等教育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联合国《2016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88个国家中列第90位,已进入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组。

  多年来,中国从实际出发,把握时代大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为丰富和完善发展权理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发展权贯穿于其他各项人权之中,其他人权为人的发展和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发展权的保障,既表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的实现之中,又表现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获得之中。中国赞赏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所强调的表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中国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视人民为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民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让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让每个人都能更有尊严地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

  ——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中国既重视个人发展权,又重视集体发展权,努力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中国赞赏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表达——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发展永无止境,发展权的实现没有终点。在实现发展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将长期是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任务十分繁重,追求更加平等的参与和更加平等的发展,充分实现全体人民的发展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发展权的保障必须是可持续的。

  ——发展权应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

二、日臻完备的发展权保障制度

  中国建立并完善保障发展权的立法、战略、规划、计划、司法救济一体化制度体系架构,以富有建设性、务实性、高效性和强制性的体制制度、战略构建与政策措施,保障人民发展权的实现。

  ——宪法和法律制度

  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方位确立和保障发展权。

  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权利保障法律法规,平等保障全体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发展权利。

  ——国家发展战略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发展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中国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中国发展进步,为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人民发展权。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以不断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为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上述“三步走”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具体化,提出了21世纪上半叶中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执政目标,进一步提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人民将在全面解决温饱的基础上,普遍过上比较殷实富足的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更加扎实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发展权的实现。

  ——总体发展规划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和发展战略,中国政府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保障发展权的实现。从1953年到2001年,每5年制定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作出安排。自2006年起,改计划为规划,实现了从具体、微观、指标性的发展计划向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转变。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连续制定了十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五年规划”是连接国家发展总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的纽带,为有计划、分阶段、稳扎稳打地推进发展权的实现,确立了中长期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基本要求和实施举措。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议》和《纲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议》和《纲要》在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上进行重点突破,主要包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中国还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发展权。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保障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专项行动计划

  中国政府制定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行动计划,落实人民发展权。中国还通过制定专项规划落实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发展权。中国发布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等,明确发展目标,采取积极策略措施,针对不同群体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使他们能够同步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司法救济机制

  中国不断加强发展权的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构建起发展权司法救济机制,防止和惩治对发展权的侵害。

  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发展权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国家提供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司法救助的范围与数量大幅上升。2014年、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各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为诉讼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25亿元,保障生活困难群众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强化法律援助实效,确保贫困人口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1994年,中国开始探索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2003年,国务院公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规定法律援助事项,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份扩大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被告人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五年法律援助案件平均年增长11.4%,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获得了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加大司法救济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发展权。中国一直注重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以法律构筑保护发展权的牢固防线。国家依法制裁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的犯罪,强化保障特定群体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国家坚持不懈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国家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国家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从重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活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重视发挥仲裁功能,保护特定群体平等发展权。通过依法定纷止争、制裁侵权强化权利的程序性保护。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0%,比2014年增加14%;共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919家,总体建院率为91.1%,比“十一五”末期的946家增加了208%。2010年至2015年,全国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756.6万件,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三、有效实现经济发展

  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奠定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

  ——贫困人口生存权得到有效保障。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了“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快速度的大规模减贫”,按照农村现行贫困标准累计减少7亿多贫困人口,超过美、俄、日、德四国人口总和,贫困发生率下降到5.7%,成为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5575万人,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3省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1813万人。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力促进了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未来五年脱贫攻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对全力实施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作出战略部署。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劳动者工作权利充分实现。

  ——人民基本生活水准极大改善。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78年的57.5%和67.7%,下降到2015年的29.7%和33.0%。1978年至2015年,中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6.7平方米增长到33平方米以上,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8.1平方米增长到37平方米以上。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2015年,国家住宅投资达到80247.7亿元,其中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住房772万套,新开工783万套;中央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65亿元,支持全国432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2011年至2015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新建住房4013万套,累计棚户区改造2191万户,一大批住房困难群众搬进楼房,实现“宜居”。2011年至2015年,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共对全国67.5万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提高了残疾人生活质量。人民出行条件极大改善。1978年至2015年,公路通车里程由89万公里增长到457.7万公里,民航旅客吞吐量从231.9万人次增长到9.15亿人次。2015年,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2.35万公里,高速铁路营运里程1.9万公里,行政村公路通畅率达94.5%,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4.28%。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至201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从3679亿元增长到68550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多美元增长到8000美元以上。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96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673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0574万户,普及率为95.5部/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21337万户,移动宽带用户78533万户。互联网上网人数6.88亿人,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0.3%。2015年,国内居民出境12786万人次,其中因私出境12172万人次。民用轿车保有量9508万辆,其中私人轿车8793万辆。

四、不断完善政治发展

  中国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参与、促进政治发展进程并分享政治发展成果的水平与日俱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政治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并分享发展成果:一是通过产生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落实发展权利。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制定法律法规推动发展。截至2016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52部。截至2016年7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915件。三是审批发展政策规划。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四是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监督的权利,合理表达和实现发展利益诉求。五是合理界定公共权力与发展利益的关系。近年来,中国建立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大制度。2013年以来,国务院公开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规定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618项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权力运行程序。

  ——民主选举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民民主和选举平等进程取得了重大成就。2010年,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面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在2011年到2012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加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9.81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24%;参加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7.23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55%。为保障两亿多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参选等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在当选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987名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有401人,占代表总数的13.42%;妇女代表699人,占代表总数的23.4%;少数民族代表409人,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

  ——协商民主是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中国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构成的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了发展权的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机构,涵盖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党派、8个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共有各级政协组织3000多个,各级政协委员60多万名。2015年全国政协共举办41项重要协商活动、107项视察调研活动,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2015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有1948名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占委员总数的87.5%;提案总计5857件,立案4984件,占总数的85.1%。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办复率达99.5%以上。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成功创设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截至2016年7月底,共制定和修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进一步夯实了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基础。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截至2015年年底,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76.5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近3倍。在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10.7%,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同级公务员总数的8.3%。

  ——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众维护和实现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58.1万个村委会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并制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平均参选率超过95%,6亿农民参加选举。在城市地区,全国已有社区居民委员会10万个,社区居委会干部51.2万名,志愿者540万名。通过直接选举、网格化管理平台、志愿服务、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社区联络员、社区网络论坛、民情信息站等多种途径,大大拓宽了居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提高了居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泛推行。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64.3万家。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275.3万个,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会员总数1.09亿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6万个。这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影响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公共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发展决策的便捷渠道。国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由第三方居中评估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一些地方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法定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方法,广泛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2007年,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保障知情权,进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执法效能。公众参与司法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22万人。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万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9万余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80万个,人民调解员390余万人,近8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6700多万件。公众信访渠道进一步丰富,政治参与途径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实现公民信访网上投诉、办理、评价,并开通手机信访、微信公众号。2015年全国网上信访141万件次,其中建议意见14万件次。

五、努力促进文化发展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推进文化发展成果普惠化和文化发展机会均等化,努力保障公民文化发展权的实现。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2015年,中国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出全面部署。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实施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国家数字文化网等一批重点项目。截至2015年年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43个市县支中心、35719个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70万个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文化系统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037个、公共图书馆3139个、文化馆3315个、博物馆2981个,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已在40个省级馆、479个地市级馆实施。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各级公共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通过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及农村数字文化工程等惠民工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大大增强。

  ——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通过实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年底,布达拉宫等9项分布在民族地区的自然、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等14项和羌年等4项少数民族项目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民族地区建成1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已经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全国共有479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24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入选。全国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于2014年全部出版。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立项研制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彝等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设立并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54个少数民族使用80余种本民族语言,21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近200个广播电台(站)使用25种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类出版社有32家,11个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中心可进行17个少数民族语种、37种少数民族方言的译制,2012-2015年共完成3000余部(次)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2015年,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9192种、6912万册(张),报纸19609万份,期刊1245万册。

  ——老年人、残疾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文化发展受到高度重视。

六、全面提升社会发展

  中国以追求全体人民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多年来,中国致力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制度,不断改善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供给有效的社会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人民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婴儿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0‰下降到2015年的8.1‰,孕产妇死亡率从1500/10万下降到20.1/10万。1978年至2015年,国家卫生总费用从110.21亿元增长到40974.64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从35.44亿元增长到12475.28亿元;人均卫生费用从11.5元增长到2980.8元;医疗卫生机构从169732个增长到983528个;卫生人员总数从788.3万人增长到1069.39万人。2015年,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数达到36.1万个,覆盖率为52.9%。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床位从1991年的82.8万张增长到2015年的732.9万张,其中养老服务床位从78.3万张增长到672.7万张,儿童床位从0.7万张增长到10万张。1988年至2015年,通过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累计为2797.8万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截至2015年年底,残疾人康复机构达7111个,专业人员达19.2万人;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各级各类托养机构达到6352个,比2010年增加了2323个。2016年10月,中国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全民健身生活化”。

  ——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政策,2015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58亿人,城乡居民实际领取养老待遇人数为1.48亿人。中国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5年年底,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36亿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80%以上、70%以上和75%左右,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1994年至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从7967.8万人增长到17609.2万人,2015年保险基金收入达1364.63亿元,基金支出736.45亿元,每人每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到968.4元;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形成,参保人数从1822万人增长到21432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从916万人增加到17771万人。

  ——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1997年,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先后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保障全体公民平等获取社会救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1996年的84.9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1701.1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1999年的265.8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4903.6万人。中国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正式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5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45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17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26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147元。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法规,灾害救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至2015年,累计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694.6亿元,年均99亿元。2015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523.8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98.5亿元。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2015年共有667.1万户次家庭获得临时救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全国共建立32个省级、316个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964个,2015年参与12438起救援,抢救遇险44344人。

  ——教育公平得到更好落实。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律规定,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惠及1.4亿学生,其中包括1300多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3000万以上寄宿制学生、1200万左右民办学校就读学生、500万左右小规模学校的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年惠及3000多万学生。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大学的人数,自2012年起实施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专项计划,2015年共招收7.5万名学生,比2014年增长了10.5%。

  区域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提高中西部省份高考录取率,扩大“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规模,2015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0年的15.3个百分点缩小至5个百分点以内。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

  群体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女性教育获得长足发展,2013年女性15岁及以上文盲率为6.7%,比1995年降低17.4个百分点,女性文盲人口比1995年减少7000多万,女性人均受教育的增幅和文盲率的下降幅度均大于男性。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共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367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保持在80%,另有近6%通过政府购买学位在民办学校就读。2016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扩大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基本实现30万人口以上且残疾儿童较多的县都有1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儿童,为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促进整合教育,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90%。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2015年全国共资助各级各类学生8433.31多万人次,比2009年增长29.36%;资助总额超过1560.25亿元,是2009年的2.25倍。

  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中国已形成了包括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职业院校、民族高等学校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全国仅有1所少数民族高等学校。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普通高校中只有少数民族学生1300人,占比1.4%。到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全国少数民族在校学生达到2595.57万人,已有各类少数民族高等学校32所,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达214.29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的比例为8.16%。少数民族享受高等教育发展权利的水平逐步提高、范围日益扩大,实现对所有少数民族从本科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全覆盖,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研究生,2012-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共招收培养1.6万名硕士研究生,4000名博士研究生。

七、加快落实绿色发展

  中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让可持续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基本国策保障绿色发展。1973年,中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1979年,通过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83年,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1994年,审议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实施本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2000年,将保护生态环境全面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013年以来,中国全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目前,已经形成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32部法律、48部行政法规、85件部门规章。共有各级环保系统机构14257个。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森林面积达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1.66%,草原综合植被覆盖率达54%,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0.1%。自然保护区建设实现统筹发展,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2740个,总面积约14703万公顷。

  ——环境治理改善绿色发展。建立国家生态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和区域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保技术研发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控强度和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大气污染控制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显著下降,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不断上升。“十一五”以来,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34%,累计节能15.7亿吨标准煤,累计形成的节能量占全球同期节能量一半以上。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1.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35平方米。

  ——生态经济推动绿色发展。全国建成由2个国家站、33个省级站、300多个地市级站和1700多个县级站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先后在太湖、巢湖、洱海和三峡库区等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建设了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设立106个国家级绿色防控示范区,带动绿色防控面积达5亿亩以上。建设了两批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共计100余个,带动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500多个,建成生态农业示范点2000多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长效发展,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36。持续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积极推动新型工业发展进程。2016年1-9月,全国工业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达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4%,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40%。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增加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拓展网络经济空间,2015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38773亿元,比2014年增长33.3%。

  ——政策扶持促进绿色发展。国家通过整体规划、分类治理、强化补偿,积极保护生态脆弱区可持续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已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中国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占全国陆地国土空间的55%,其中约三分之二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200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生态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2008年制定实施《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纲要(2009-2020年)》。到2015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区全面开展。

  ——履行国际公约推进全球绿色发展。中国率先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先后向国际社会承诺2020年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和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多年来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行动,探索低碳发展道路。颁布实施《中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超额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含氢氟烃(HCFCs)第一阶段淘汰任务,累计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约占发展中国家的50%。在《斯德哥尔摩公约》26种受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已全面淘汰了17种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三个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超过15%。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签署并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积极建设性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使《巴黎协定》成为历史上批约生效最快的国际条约之一,为全世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八、推动实现共同发展

  中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捍卫发展权利。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中国参与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宪章》,推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秉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支持联合国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和《关于发展权的决议》。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为在1986年正式通过《发展权利宣言》作出重要贡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自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四度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为发展权主流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力量。

  ——参与发展议程。中国率先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定支持并全力落实《联合国千年宣言》,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了13项千年发展目标指标,在有效提升中国人民发展权保障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全球共同发展。中国积极促进国际社会达成并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布了《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共同制定《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倡议》等,为加快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发展进程注入了强劲动力。2015年9月,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全球妇女峰会,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

  ——拓宽发展之路。多年来,中国在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坚持与各国一道走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中国积极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公平的发展,使各国都成为全球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公平分享发展权益,推动在同一目标下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中国坚持开放的发展,与各国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自由流动,让发展成果惠及各方,为各国人民共享。中国追求全面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推动创新的发展,以发展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培育新的核心竞争力,高度重视发挥联合国领导作用,积极加快区域组织一体化进程,通过整合力量、优势互补提升发展竞争力,让发展潜力充分释放。

  ——深化发展合作。中国一直秉持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原则,致力于增强各国发展能力、改善国际发展环境、优化发展伙伴关系、健全发展协调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发展合作,推动各国人民发展权的普遍实现。中国积极推动普惠包容发展,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坚持南北合作主渠道地位,深化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及与新兴经济体的合作,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合作共赢方式。中国政府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中日韩合作、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亚洲合作对话、亚信、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等现有双多边机制与区域合作平台,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各国共同发展。中国出资成立丝路基金,发起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动成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与互联互通有关的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

  ——加大发展援助。60多年来,中国共向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近4000亿元人民币援助,为发展中国家培训各类人员1200多万人次,派遣60多万援助人员,其中700多人为他国发展献出了宝贵生命。2008年以来,中国连续多年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吸收最不发达国家约23%的产品出口。为进一步推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促进共同发展,中国将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继续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投资,免除符合条件国家的特定债务,设立国际发展知识中心,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未来5年,中国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6个100”项目支持,包括100个减贫项目,100个农业合作项目,100个促贸援助项目,100个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100所医院和诊所,100所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2万个来华培训和15万个奖学金名额,为发展中国家培养50万名职业技术人员;设立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200万美元的现汇援助。

  ——提供特别待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特殊和差别待遇”衍生出的一系列贸易权利主张者而非义务承担者。但近年来中国逐渐承担起面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义务,重点保护最不发达国家人民的发展权。2002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签订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2006年,中国加入《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中国海关总署先后颁布3个文件,将享受“特别优惠关税”政策的国家从非洲扩大到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

  ——改善发展环境。中国一直致力于与各国共同维护国际和平,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国际和地区反恐合作,为发展权营造和平和谐的环境,以和平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和平。近年来,中国努力为解决地区热点问题提供方案,深度参与伊朗核问题谈判,积极斡旋南苏丹国内和解,提出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四步走”框架思路,促成阿富汗政府与塔利班开启和谈,为恢复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逐步积累共识。迄今为止,中国共派出军事人员、警察和民事官员3.3万余人次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目前共有2600余名维和人员在10个联合国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为支持改进和加强维和行动,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建设维和待命部队,今后5年为各国培训2000名维和人员,开展10个扫雷援助项目,向非盟提供总额为1亿美元的无偿军事援助,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的部分资金也将用于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

结束语

  中国人民为争取发展,实现发展权,付出了艰辛努力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新的奇迹。中国为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永远是人类发展权利的捍卫者,永远是世界发展进步的推动力量。

  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类实现更加充分的发展权,永远在路上。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的发展任务异常艰巨,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更加充分地保障发展权,还需作出更大努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依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日益变为现实,中国将实现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伟大跨越,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发出倡议,呼吁各国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通过为新起点,共同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努力实现各国共同发展。中国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发展合作,促进发展经验互鉴,为进一步提高各国人民发展水平,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来源:新华社,2016年12月1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