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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的创新活动

2016-03-17 万劲波,赵兰香 战略与政策论坛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的创新活动》

万劲波,赵兰香


《科技导报》2014年 32卷 13期;刊出日期:2014-05-08。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本文将从以下3点进行阐述。


  1. 正确理解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囊括知识、技术、工程、管理及软科学成果。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4 年),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阶段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科学理论成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 “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1年),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 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统称为“科技成果”,必然导致统计口径宽泛,况且很大一部分非 技术类成果无须转化、无法转化或难以衡量其转化。转化广义上包括各类成果转化,狭义上仅指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 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广义范畴。2013年 修订草案的简化,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但仍比较 宽泛。本文立足狭义立场。


  2. 发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在讨论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率等问题时,语境往往有 较大差异,难免存在认识偏差。各类研究或报道,往往没有明确界定“科技成 果”范围,也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标准,难以进行对标比较。在经济、科技 发展新阶段,必须深刻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新变化,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发掘中国科技 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比较优势。中国经济 总量、研发投入总量、科技论文数量以及 发明专利申请量等指标已跃居世界前 列,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效应对全球创 新要素具有持久吸引力;大量留学人员 归国创业,大批大学毕业生亟待就业,使大规模的高素质劳动力优势仍将持续; 新型科研机构涌现,民营企业活跃发展, 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信息及管理等要素基础。


  另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知识技术扩 散能力弱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瓶颈。 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的《2013年 全球创新指数》中对各国家“知识与技术 产出”的三维度即“创造”、“影响”与“扩散” 的数据,中国“知识与技术产出”整体得分 居第2位,但“知识与技术扩散”居第21 位,侧面显示出中国研发投入及产出能力 已经大大增强,但扩散能力较弱,大量“科 技成果”得不到转化和应用。


  科技体制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部分, 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2013年7月, 习近平到中国科学院考察工作时强调: “要坚决扫除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的 体制障碍,有力打通科技和经济转移转 化的通道,优化科技政策供给。”2014年 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 求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 扩大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目标是完善科技制度体系,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束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 需要抓紧“松绑”;对于缺乏必需要素基础和市场空间的重要的和新兴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加快优化政策供给。


  3. 理性认识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要素的跨界整 合及多阶段重组过程,涉及知识积累、技术提升、商务运作及资本投入等创新问题,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好坏。


  从各国实践来看,成果转化失败是正常现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跨越“死 亡之谷”和“达尔文之海”,前者指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之间的鸿沟,后者指从产品生产到大规模产业化之间的鸿沟。跨 越“死亡之谷”,需要强化产业技术研发 合作,创新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可发挥创 新链接作用;渡过“达尔文之海”,需要克 服工程技术、配套设施及市场替代等带 来的风险,离不开创业平台、天使基金等 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和企业并购的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和经济之间的界面,各自发展规律与运行机制不同。 科学的价值导向是“求真”,技术的价值导向是“有效”,整体运行是学科导向,目标是点式突破,任务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往往经过长期探索才能有所发现,即使 失败也具有“科学价值”,成果价值主要 通过同行识别;经济的价值导向是“实 用”,整体运行是产品导向,目标是系统功效,任务明确,短时间实现价值,一次 失败就可能被市场淘汰。在简政放权背 景下,政府要尊重不同运行机制,有效发 挥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治理作用,同时支持建立新治理结构的研发企 业或产学研合作组织,建设专业化、市场 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现基 于市场的分工合作。


  目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投 入很少,根据科技部《2014年度部门预 算》公布的数据,科技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的预算为0.25亿元,仅占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的0.29%。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政府可通过资 金引导和政策供给,培育专业市场,形成 市场竞争机制。相关主体通过竞争获得 “转化与扩散”收益,才能使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真正获得内生发展能力。


来源:《科技导报》2014年 32卷 13期;刊出日期:2014-05-08。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2016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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