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方:幼儿遭性侵系编造,造谣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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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
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前报道
6月26日晚,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已注意到“毕节孤儿院儿童被性侵”舆情,将关注进展,第一时间公布相关消息。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的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天网络上出现的“毕节孤儿院儿童被性侵”舆情,民政部已关注到,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贵州警方正在开展工作。民政部将关注案件进展,有最新消息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6月27日上午,贵州省民政厅就此事作出回应:经排查,暂未发现网传情况。
贵州省民政厅称,毕节市民政部门9所儿童福利院、黔东南州6所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5所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毕节市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展开全面排查,已对疑似“风车幼儿园”进行重点排查,黔西和七星关区各1所大风车幼儿园,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未成年人性侵害就像罪恶的冰山,能够显露出的一角已经令人彻骨寒冷,隐没在水下的更加难以估计。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侵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来自外界的干预和保护,罪恶的侵害不会自动终止,而孩子们正处在懵懂的年龄,难以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受到的是怎样的侵害,所以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都是在很长时间后才被意外揭发,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未成年人需要我们每个人的保护和爱,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我们都是从孩提时代成长起来的,用心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帮助周边需要关爱的未成年人,我们祖国的花朵才能更安全和健康的成长,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关系着国家的未来。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孩子的安全,我们很在乎!
当然,如果有人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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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高奇、张馨月
来源 | 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长安街知事、微博@贵州公安、新京报、北京市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桥警之声、中国普法网、微博@共青团中央、微博豆瓣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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