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释法】孕期被辞退!“三期”女职工该如何维权?

怀柔普法 2023-12-30


“她·守护”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品牌由怀柔法院、怀柔妇联共同创建,以女性为主体的工作团队,温情守护“她”的权益。


自2022年3月8日起,怀柔法院、怀柔妇联开设“她·守护”专栏,全面记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足迹,普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怀柔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郝明受邀参加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节目,围绕“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以案释法,向听众普及法律知识。



“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


案情简介


高女士于2018年7月9日入职天平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高女士正常工作四个月后,天平公司以高女士存在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三项,向高女士发送了《辞退告知函》。公司所指的“违反诚实信用”,指的是,高女士隐瞒了怀孕的关键事实。高女士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天平公司撤销《辞退告知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天平公司撤销《辞退告知函》,天平公司与高女士继续履行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天平公司主张高女士隐瞒怀孕的情况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高女士是否怀孕与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关系,天平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天平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女士不符合考核标准,并且没有在试用期内提出高女士不符合录用标准。此外,高女士处于孕期,所以,天平公司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双方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所以,高女士要求撤销《辞退告知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生育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属于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生育保险而支付相应补偿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作出的不缴生育保险的承诺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劳动者将所办理的计划生育手续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提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


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如何

报销产检费、分娩费和生育津贴?


案情简介


曹女士是某食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是食品公司没有为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曹女士于2019年9月8日生育一子,2019年8月22日开始休了近四个月产假。由于食品公司没有给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曹女士无法报销产检费用、分娩费用和生育津贴,曹女士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食品公司按照标准向曹女士报销一定的产检费用、分娩费用并按照曹女士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



法官释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食品公司没有给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致使曹女士产检费用、分娩费用以及生育津贴无法报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食品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应该按照曹女士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曹女士生育津贴,产检、生育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某食品公司支付。



产假工资中,能否扣除劳动者从

社会保险基金处获得的生育津贴?


案情简介


赵女士于2016年3月11日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教师,税前工资20000元。工作一年后,2017年3月起,赵女士的月工资调整为23000元。到了2018年4月底5月初赵女士怀孕,自5月开始,教育科技公司以15000元的标准向赵女士支付工资。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赵女士休产假,期间并没有发放工资。后来经过社会保险部门核算,赵女士的生育津贴为25480.53元,教育科技公司将生育津贴支付给了赵女士。赵女士以公司无故降薪并拖欠产假工资差额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她工资差额、产假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按照2300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赵女士工资差额、产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 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实质上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并应由用人单位转付给劳动者的生育津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之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生育津贴。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案中,某教育科技公司无故降薪,没有按照赵女士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只是将生育津贴支付给了赵女士,由于赵女士的产假工资远远高于生育津贴的费用,因此某科技教育公司还应该支付赵女士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


来源:北京怀柔法院

【以案普法】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以案普法】宿舍吃完火锅,尿检阳性!

【以案普法】村里摆摊卖菜被扣押,这合法吗?


请给我们点个赞哦!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