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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头条 | 浙江首创个人破产制度广引关注

法治君 法治浙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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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

《指引》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浙江如何能够率先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又带来了怎样的评价呢?来随法治君看一看吧!


实践先行,办案积累大量经验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创业创新热潮迭起,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去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2019年9月,平阳法院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这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在债权人数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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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指引》,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点击蓝字了解更多)


据了解,《指引》共有61条,分为十一部分,分别是“基本原则”、“管辖”、“申请和受理”、“财产申报”、“管理人”、“财产调查、核实”、“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程序终结”、“法律责任”等,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lai”)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如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等,并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彻底地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在《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中,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说是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等制度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进一步明确两大制度适用的对象区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实“诚实”而“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

《指引》内容除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外,还结合实际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的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的承诺等。


浙江做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至少有3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财产调查未必最为详尽,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

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废债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配套法律制度,让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重获‘新生’。”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认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和破产制度,可以保护破产人自由财产,对债务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北方工业大学银行复苏与处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与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王斐民教授说,这一工作指引的出台正当其时,这是在前期台州、温州以及浙江丽水三个地方试点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经验总结,然后在浙江全省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对以往试点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有很多制度是对以前试点的突破。浙江省有多年的企业破产案件积累,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在处理破产问题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外浙江是比较早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省份,这一制度对浙江省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回归理性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浙江省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大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因各种原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债务,出台指导个人债务清偿的《工作指引》也是出于现实需要。《工作指引》借鉴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做法,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上进行了一些突破,这些都是对未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做出的有益的探索。”刘俊海说。在他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不幸的诚信者,让他们早日走出债台高筑的生活阴影,早日东山再起有着重要作用,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活力。


东方网发表评论称,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乃是补上相关制度空白,帮助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通过合法途径破产程序,进而甩掉债务包袱,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对其它省市亦有示范作用。去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例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实现司法领域的破冰,亦给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那么,在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实施后,未来个人破产将实现常态化,会提高个人债务清偿的法律效率,并进一步提升民众的风险意识,理性对待民间借贷。


每日经济新闻发表评论,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的建立还有多久?

对此,《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整个社会观念、文化进行改变的基本规则,目前设立推行的技术问题已经克服,主要是制度规则的跟进问题,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规则和配套的队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重整与清算业务部主任张继军表示,通过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和总结经验,相信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制度,使真正因为市场、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激励创业者重生,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根据浙江天平、凤凰新闻、每日经济新闻、东方网、界面新闻、澎湃新闻、新华网、新京报等相关报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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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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