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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协业务资讯丨省高院出台通知防范和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通知》规定,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做到严格依法、及时处理,处罚不能手软。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诉讼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违法人决定罚款金额、拘留期限时,要结合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等情况,加重其违法成本,既要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也要强化处罚的威慑效应。
《通知》要求:
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提示;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异常情况记录附卷,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发现、打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典型案例,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扩大影响,形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