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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官员互害——以法律的名义

2017-02-22 三民




作者:黎明

来源:凤凰博报


有人不被法治而以法治人

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官场内斗中,各方使用手段往往无所不用其极。平时相互拆台、诋毁,择时构陷、诬告,得势挑刺、处罚,发狠刑法伺候,直到最高层级的武力解决、雇凶杀人。


在民间,则乐见私斗中的官员两败俱伤,并期待“战火蔓延”。其实,议论舆情和法纪裁决,均验证一个社会的法治与政治生态。因而,观察者不可以对官场内斗和官员互害事件作壁上观。


原为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郑绍鑫,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举报,结果悲催了——举报未果,反而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据澎湃新闻网报道,2014年10月被捕的郑绍鑫,一审获刑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案亮点,一是公安官员对上司采取违法的个人跟踪行动,而警察侦缉侵犯领导的同事;二是在跟踪、举报行动无果且完全暴露之后,延续制裁与反制裁的斗争,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法治”并非顺风顺水。


官员私争恶斗,即便难以掩饰“个人报复”的色彩,一旦进入法庭裁决的阶段,所有个人作为也均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只要涉及到法的精神、司法处置,官场中的个人恩怨以及连带后果,也必须接受公众审视与舆论监督,而发生于此的审视与监督,具有无可非议的公益性。这里的思辨与声音,不再有官场与坊间之分。


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或许由于某种原因而漏掉了精彩情节和重要事实。对书记轿车安装跟踪器材,怎么发现的?郑绍鑫指使司机上网发帖举报书记,怎么查到的?确定跟踪人和确定发帖举报人,两者有无证据关联?是什么样的私人纠葛导致一大一小两官员间的水火不容关系……


在所有情节中,最要紧的环节或事实是这:事实上的“书记报案人”,是单纯的报案人、当事人身份吗?作为受害人,区委书记一方报案时,书记是否兼有“指示”下达人的身份?


领导统领的辖区内公安局,显然不会将领导视为普通报案人。这样,对领导的涉私事件,就不可能和普通案件一样对待。


中国没设立“跟踪罪”罪名,社会上平时因经济纠纷、家庭关系等原因而引发的跟踪事件,只要没产生伤害后果,一般列入治安案件和民事关系的范畴。如果是民间个人对个人的跟踪,或者是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的个人跟踪,不会像“跟踪书记案”这样处理。更不会由跟踪之过而引发对跟踪者的“廉洁调查”,然后再给他加上一条重于跟踪罪错的“受贿罪”。


对郑绍鑫的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而郑绍鑫对两项罪名均不认可,其理由:他使用的GPS定位装备,销售是公开、合法进行的,不属于“特定器材”;对他定下的受贿罪,根据是十年前已做出无罪结论的一次调查,此时再翻“旧案”有打击报复之嫌。他的第一条理由牵强了,而第二条理由,却扎实而充分。


认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需认定嫌疑人此举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严重后果,指郑绍鑫等人不仅严重损害了潮阳区委、区政府形象,还让准备来潮阳区投资的投资人持观望态度,给潮阳区的经济建设间接造成经济损失。这里展现的法律文书,没提出任何事实证据,不讲逻辑,强词夺理,既不严肃,又不合格。


投资意向定夺取决于各种因素,投资意向不等于经济损益。投资项目成立与否,和对一个事外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毫不相关。况且,书记的违纪之嫌,全被下属承担了责任,被跟踪举报后,证明书记“完全清白”,“影响形象”无从谈起。


之所以出现此等司法文件,原因有二:其一,法官与其他官员,中“经济中心”之毒太深,商业精神扎根在了司法领域;其二,受害人是区委书记,只有具备这类身份的官员,方能享受到如此的“伤害”。


话说回来,对强势的、特别是处于指挥地位的“官员受害人”,需形成有效的回避与“排除”机制,以免其干扰、影响行政处分和法庭判决的公正性。否则,法循私念,公权私用,则不断作恶、出丑。


无法实现法的平等、无法落实法治,根本原因在于另有一套凌驾于法治之上的、不法之治的实体系统,有一批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并操纵法制武器的特殊人士。


有人不被法治而以法治人,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突然想到一句话,“将官员互害纳入法治的轨道”。然后,哑然失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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