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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大鱼·海棠》,每一句台词原来都有这么深的法律渊源!】

2016-07-12 老读物 法律读物

1楚之南有冥灵者,以五百岁为春,五百岁为秋;上古有大椿者,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逍遥游·大鱼·海棠》


解读:【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也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2有的鱼是永远都关不住的,因为他们属于天空。——《大鱼·海棠》


解读:【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也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3你知道吗,我从小没有爸妈,奶奶一个人把我带大,吃了很多苦,从小就没人管我,天不怕地不怕,想干什么干什么,可在世上我最怕的,就是让我爱的人受苦……——湫《大鱼·海棠》


解读:【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我们会重聚的,无论变成什么模样,我们互相都会认得出来。——《大鱼·海棠》


解读:【刺破法人面纱】又称“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这个世界所谓的真理是“我相信”,因为没有永恒的正义。——《大鱼·海棠》


解读:【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6我欠他一条命,我要还清欠他的,无论付出多少代价。——椿《大鱼·海棠》


解读:【债务】是必须依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务者为债权,即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7

“我愿用自己的寿命去换椿的另一半寿命。”
“那不行哦,现在涨价了——要你全部的寿命。”
“我愿意。只要能救椿,我都愿意。”



解读:【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缔约时发生了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8只有有人间的信物才能去人间。——鼠婆子《大鱼·海棠》


解读:【先决条件】权利若附条件,至少有些事实尚待发生,先决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


9怕你飞远去,怕你离我而去,更怕你永远停留在这里;每一滴泪水,都向你流淌去,倒流回最初的相遇。——《大鱼·海棠》


解读:【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0你用百年时间陪伴鲲,之后永恒的时间来陪伴我。——湫《大鱼·海棠》


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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