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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躲起来不出庭,王宝强这婚就离不了吗?

2016-10-18 吴杰臻律师 法律读物

来源:法律读品,作者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10月18日,中午1时30分,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官司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13点15分,王宝强一身休闲装扮,带着墨镜,表情凝重,乘坐低调座驾在代理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之下一起出庭。


今天媒体报道称,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正式开庭了,“宝马离婚案”沸沸扬扬,好多神预测的文章都出来了,明星离婚竟引发全民YY。


据媒体报道,宝强今天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10万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也有媒体报道,今天实际上是庭前会议,马蓉向法院递交了不出庭申请书。


怎么作为普通看官和专业法律人,该看待庭前会议和这份不出庭申请书?



一、什么是“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有些法院往往会在正式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前往法庭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更多的是看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和空间。


这而起全国瞩目的“宝马离婚案”,法院希望通过庭前会议来促使双方调解,并不奇怪。


如果仅仅是庭前会议,马蓉本人不出庭,也并不奇怪。在后续正式开庭中,马蓉本人出庭表达意见就可以了。


如果是正式开庭,那就不一样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到不到庭事实上影响很大。



二、离婚案件即使有代理人,本人原则上仍须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即使马蓉有代理律师出庭,其本人也必须到庭。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在国庆前办理的一起离婚案,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因在国外照顾女儿,无法出庭。与法官沟通后,法官认为这是可以克服的困难。如果这次不能出庭,可以另行安排时间开庭。如果坚持不出庭,就会做缺席判决。当然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也是有争议的,被告实际上可以在国外做公证认证的方式书面表达意见。最后,案件调解了,法官也认可这种方式。



三、当事人不出庭,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倒是容易处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就是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原告不出庭的情况甚少。


如果离婚案的被告不出庭,那就有点棘手了。


被告经合法传唤,既不出庭,又不提交答辩意见的,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如被告正常出庭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都原则上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法院更不敢判离婚。


我们处理广东肇庆市一起离婚案时,男方涉嫌欠下5000万赌债下落不明,我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同时又有债权人起诉夫妻俩,而法院倾向于判决不准予离婚。


后来,我们指出本案中有多次公安机关处罚男方赌博的证据,具有离婚的法定理由。经过多番交涉,法院最终同意判决离婚,但前提是我们撤回财产分割的诉求。


法院不轻易判决离婚的原因,除了司法惯例之外,还因为一旦判决离婚,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婚姻关系无法恢复。这也增加了法官的心理负担。


当然,也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如此机械处理。很多被告不出庭是为了拖延离婚,“胆子肥”的法官,也照样判离婚。


我们这里就找了北京朝阳法院“胆儿肥”法官的离婚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642号判决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行为,也表明其并不珍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放弃了到庭与原告进行感情沟通寻求和好的机会,故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7676号判决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从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的时间来看,双方在婚前难有透彻的了解,感情根基难以稳固。现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结合双方目前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本院将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往的做法,不排除法院在马蓉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尽管马蓉代理律师出庭了,但最终法院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四、当事人不出庭,不利于案件的调解。



宝马离婚案最理想的结果就是调解结案,对双方和孩子伤害最少。


但是,马蓉选择不出庭,意味着其可能不同意离婚或没有调解意愿。律师无法代表马蓉同意离婚,即使法庭千辛万苦促成双方调解,签了调解笔录,也不能马上出调解书。


法庭还需要马蓉本人前来确认。


离婚案件有特点,当事人的心理容易反复,今天答应的事情,睡醒后就觉得吃亏,凭什么便宜了那个妖艳贱货?于是,就反悔了。


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对方就担心我们这边会反悔,谈判进行得十分艰难。


因此,这一次的调解,我也不大看好。


如果法院要判离婚的话,后续还要开庭;如果法院要判不离婚的话,也就只有今天这次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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