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大同思想网率先预测到习近平的“重大政治改革”

2016-11-09 水生十八点 大同思想网 大同思想网



编者按:近日,“国家监察试水释放修宪信号”成为各大媒体热点新闻。相关报道称:“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这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已提上中央议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未来国家监察体系与香港、澳门的廉政公署在职能上可能会比较接近。而在4年前,大同思想网连发“水生十八点”两文——《反腐先将纪委改造成廉政公署——写给习总书记的一封信》、《纪委改成廉政公署是反腐的必需》。


文章提出:反腐的源头治理就是要限权、分权和控权。党的十七大就已经提出,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开。具体到一个县的权力分解,县委常委会掌握定大政、用干部的决策权,即政策制定和干部任免。执行权包括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应当赋予县政府,县政府向县人大负责。监督权则应由县纪委独立行使。县纪委书记不应再兼任县委常委,而应提高县纪委的级别,县纪委直接向县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纪委负责,使县纪委常委会能够监督和制衡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只有通过一系列限权、分权和控权的措施,才有可能将纪委打造成中国的廉政公署。只有监督权能够制衡决策权和执行权,中国的廉政公署才能独立地开展纪检监察和优化环境,逐步切除腐败毒瘤。


文章同时在凯迪等网站发起讨论,中国大陆版的“廉政公署”迅速升温。今天的“重大政治改革”,未尝没有受到此影响。大同思想网倡导或宣扬的“儒家宪政”、“文明起源”、“大中华联邦”、“共享主义”等等,也正在影响着中国的舆论场以及政治改革。

 

1,反腐先将纪委改造成廉政公署

——写给习总书记的一封信


香港的清廉指数在全世界排名靠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廉政公署制度的建立。廉政公署1974年成立后,只用了4年时间,共破获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属于警方,香港凡10名以上公务员联手贪污之集团已全部粉碎。而反观中国大陆,腐败有难以遏止之势,潜规则甚至成为明规则,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在有些地方,不想搞腐败的干部已经成为另类,成为腐败干部的眼中钉、肉中刺,难以生存。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教授指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已经发展成权权交易。而总书记也说过,腐败问题解决不了就会亡党亡国。


如何打造中国的廉政公署?按照总书记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先从一个县开始试点。考察一个县的权力结构,可以发现,县委常委会集中了政策制定、干部任免、资金分配、项目建设、舆论控制、纪检监察在内的一切大权。在某种程度上,县委常委会的决议在当地就是法律,而县委常委会实际上又是书记当家。假如县纪委发现了某位正科实职干部涉嫌腐败的线索,可以直接查处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要县委常委会同意,而能不能上得了县委常委会的议题,首先还得要书记点头。所以说,如果一把手腐败了,整个监督机制就会失效,腐败很快会蔓延开来,成为窝案。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反腐的源头治理就是要限权、分权和控权。党的十七大就已经提出,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开。具体到一个县的权力分解,县委常委会掌握定大政、用干部的决策权,即政策制定和干部任免。执行权包括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应当赋予县政府,县政府向县人大负责。监督权则应由县纪委独立行使。县纪委书记不应再兼任县委常委,而应提高县纪委的级别,县纪委直接向县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纪委负责,使县纪委常委会能够监督和制衡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只有通过一系列限权、分权和控权的措施,才有可能将纪委打造成中国的廉政公署。只有监督权能够制衡决策权和执行权,中国的廉政公署才能独立地开展纪检监察和优化环境,逐步切除腐败毒瘤。


总书记当选后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深化改革开放的强烈呼声和殷切期待,在反腐领域凝聚社会共识,只要像香港那样有决心,有得力措施,民众对我国清廉指数的提高是寄予厚望的。

                                                 生十八点等十八人

                                                           2013年元旦




2,纪委改成廉政公署是反腐的必需


水生十八点


2013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教授提出了有名的贪官赦免论,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一提议在理论上符合围三阙一、穷寇莫追的兵法,实践中也有香港有限特赦的先例,看似是一条很可行的道路,然而为何这一提议仅仅得到某些精英的迎合,而更多的是招来了民众的一片骂声? 


首先,李教授误判了反腐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李教授说,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让我们首先看国际上,从赖昌星的被遣返到陈水扁的服刑,从穆巴拉克的入狱到卡扎菲的灭亡,世界反腐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国际上已没有腐败分子的容身之所。再看国内,民众反腐呼声高涨,各类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矛头所向都是腐败分子。从人数比例上看,贪官所占比例不超过1%,超过99%的还是人民群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虽然现在贪官在台上还能作威作福,但终究不过是一只纸老虎。就算是比薄熙来大10倍的大鳄鱼,也只能束手就擒。天网恢恢,中国不会亡。


第二,贪官赦免论感动不了贪官,贪官们不仅要享受今天的醉生梦死,还幻想着明天更上一层楼。你让他们匿名清退所有贪腐财产,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想。他们可以把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转移到亲戚名下,甚至转移到国外,但就是不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扫把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的。


第三,贪官赦免论技术上不可行。假设某贪官受贿100次,每次50万,总计受贿5000万。他拿出500万来匿名上缴,偶尔有2次东窗事发他完全有理由蒙混过关,钱照收官照当。在贪官们看来,阴沟翻船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如果有了贪官赦免论这把保护伞,那真是可以大胆地贪,放心地贪。贪官赦免论不过是给鳄鱼披上了钢盔,让其更加胃口大开罢了。


第四,所谓的通过不断地加入新的清廉增量,来降低或者逐步挤出腐败存量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池塘里面不清淤,你给它换上清水,没过几天就会变成浑水;一个脓肿不切除,新的肌肉组织无法生长;一个肿瘤不切除,会发生癌变危及生命。


第五,贪官赦免论法理上行不通。匿名清退并不构成自首,自首的前提是要坦白真相,只有自首和立功才能得到赦免。


香港的清廉指数在全世界排名靠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廉政公署制度的建立。廉政公署1974年成立后,只用了4年时间,共破获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属于警方,香港凡10名以上公务员联手贪污之集团已全部粉碎。而反观中国大陆,腐败有难以遏止之势,潜规则甚至成为明规则,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在有些地方,不想搞腐败的干部已经成为另类,成为腐败干部的眼中钉、肉中刺,难以生存。李永忠教授亦指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已经发展成权权交易。而总书记也说过,腐败问题解决不了就会亡党亡国。


如何打造中国的廉政公署?按照总书记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先从一个县开始试点。考察一个县的权力结构,可以发现,县委常委会集中了政策制定、干部任免、资金分配、项目建设、舆论控制、纪检监察在内的一切大权。在某种程度上,县委常委会的决议在当地就是法律,而县委常委会实际上又是书记当家。假如县纪委发现了某位正科实职干部涉嫌腐败的线索,可以直接查处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要县委常委会同意,而能不能上得了县委常委会的议题,首先还得要书记点头。所以说,如果一把手腐败了,整个监督机制就会失效,腐败很快会蔓延开来,成为窝案。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反腐的源头治理就是要限权、分权和控权。党的十七大就已经提出,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开。具体到一个县的权力分解,县委常委会掌握定大政、用干部的决策权,即政策制定和干部任免。执行权包括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应当赋予县政府,县政府向县人大负责。监督权则应由县纪委独立行使。县纪委书记不应再兼任县委常委,而应提高县纪委的级别,县纪委直接向县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纪委负责,使县纪委常委会能够监督和制衡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只有通过一系列限权、分权和控权的措施,才有可能将纪委改造成中国的廉政公署。只有监督权能够制衡决策权和执行权,中国的廉政公署才能独立地开展纪检监察和优化环境,逐步切除腐败毒瘤。



附文1:



六中全会玄机:监察机关与政府并列


10月27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在中央文件中这属首次,专家称此举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已提上中央议程。


公报原文的表述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録音筆》(微信号:recorder2016)解释说,未来国家监察体系与香港、澳门的廉政公署在职能上可能会比较接近。


新的国家监察体系建设,更早时候已出现在高层话语中。


2016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召开。习近平在讲话中提到,“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録音筆》: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并列提出,这是为什么?


马怀德:实际上,在此之前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到过“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这次将建监察机构与人大、政府并列,表明了在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这是要强化监察机关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监察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监察部,主要是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及其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所以监督范围比较窄,不能涵盖包括检察院、法院、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等在内的公职人员。跟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所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不一致的。这需要统筹、配套,保持它们在职能上的一致性。


《録音筆》:这将意味着什么?


马怀德:从我国监察机关的发展进程来看,实际是在做一个选择:是要继续保留原有的政府职能内的监察机关,还是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与政府部门相平行的监督机关。


从现在趋势来看,我认为比较明显的是要形成“一府两院一委”的监督机制:在修改了《行政监察法》之后,改革国家监察体制,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如同公报里面所说的,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务人员监督的职能。以后的监察机关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相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后,能够对人大、政府,包括政协等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録音筆》:建设新的国家监察体制,需要具备什么基础?


马怀德: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要与法律的修改相衔接。


过去的《行政监察法》监察范围较窄,监察职能有限。现在要在这个基础上,拓展职能,改变体制上的隶属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国家监察机关。这需要尽快修改法律来完成的。也为下一步的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监察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要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配套工作,还要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


《録音筆》:除了修订法律,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准备?


马怀德:修订法律,首先确定体系制度的依据和行使权力的依据 。


其次是机构重整或整合。目前来看,现在的监察部、各级监察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需要脱离出来。比如说跟最高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预防犯罪等相关职能相结合,甚至可以考虑跟审计机关的职能相结合。重新整合一套整体细化的国家监察机关,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各级都应该设置这样的监察机关,与同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相平行。


所谓体系,就是要让他们正常地发挥职能。有了法律依据,有了相应的机构,还需要确保机构如实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来履行监察职能。这就牵涉到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需要转变观念,需要加强自我监督。


我们常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者也需要监督,这种监督就像六中全会所说的是一种体系:党委的全面监督、纪检部门的专责监督,工作部门的职责监督,以及党组织的日常监督。国家的这种监察机关,也应该接受上述提到的党内的监督,此外还要接受党外监督,比如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随着职能的重新配置和调整,还要修改和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健全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比如像《审计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可能都需要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録音筆》:国内外的经验,对建立新的国家监察体制有何借鉴意义?


马怀德:监察机构的设置,国内外差异比较大。有的设专门机构,有的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相关职能。比如北欧国家有议会监察专员,它的这种监督职能非常窄,权限不大。不过像香港、澳门的廉政公署,是特别行政区内的特殊制度,它相对权力较大相对独立,既可以日常监督,也有对刑事案件、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


从目前看,我们考虑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国家监察体系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能比较接近。


比较成功的经验,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督体系首先还是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二个是要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监察,对象和范围都应该广泛;第三是要赋予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


附文2:



国家监察试水释放修宪信号


作者:梁超 録音筆(微信号:recorder2016)


还记得上个月底,《録音筆》那篇名为《监察机关与政府并列,六中全会透露什么玄机》的文章吗?


当时文章提到,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这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已提上中央议程。


话音刚落,试点的消息就来了。


11月7日晚8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个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録音筆》(微信号:recorder2016),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是重大的政治改革,会涉及到机构改革。从长远来看,《宪法》是需要做出相应调整的。


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是重大的政治改革,会涉及到机构改革。


《録音筆》:方案中提到,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这意味着什么?


马怀德: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改革。原来的监察部门是政府内部的一个部委,不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试点方案来看,监察委员会是需要由人大选出,是跟政府平行的一个委员会,这也表明地位的提升。试点如果成功,在全国推广,那么以后的体制可能就是“一府两院一委”:一个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


这当然是一种全新的体制,更关键的是它的职权职能也扩展了,真正实现了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録音筆》:这种全新体制的建立会涉及到机构改革吗?


马怀德:应该会有一些机构改革。


机构的整合改革,基本上都跟职能的划转联系在一起。一个可能是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整合,包括现在的监察系统、审计系统;一个是政府系统以外的检察系统,主要是检察院的反腐败职能,尤其是反贪和预防腐败机构职能的划转跟整合。这些应该都会一并归到国家监察委员会里面。


《録音筆》:上述提到的这些机构改革,是否会通过全国人大来实现?


马怀德:机构改革一般有两个办法。最理想的方式是修改《宪法》,因为《宪法》现在确定的国家机关机构的设置是: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现在看,有可能是要增加一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从试点方案来看,通过人大选出,对人大负责,由人大监督的。所以从长远来看,《宪法》是应该需要做出调整的。不过目前还在试点阶段,在监察委员会的初创时期,如果没有修改《宪法》或是来不及修改《宪法》,可以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让其更名为《国家监察法》,通过这种方式来授权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能。


当然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授权的方式,设置一个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到下一步修改《宪法》的时候再议。


《録音筆》:试点方案中提到,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将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与之前有什么不同?


马怀德:这其实是在以前的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


因为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它的监督对象更加广泛,监察职能更加丰满,监察手段跟方法也更丰富。它本身就跟纪委现在纪律检查的内容比较一致,没有太多冲突。


因为过去纪律检查机构对法院、检察院行使纪律检查方面的监督权,但是监察部不可能去监督法院、检察院、人大。那现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这些职能关系也就理顺了。这样的合署办公,更有利于履行反腐败的相关职能。


《録音筆》:此次方案为何选择北京、山西、浙江三地来试点?


马怀德:具体的原因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分析,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其实是很重大的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肯定要有一个试点探索,积累经验,成熟之后再向全国推开的过程。哪个地方相对比较稳妥?哪个地方反腐败的任务比较艰巨,案件量比较大,工作任务比较重, 试点起来的话,可能也会更容易积累经验。


像北京、山西、浙江这三地,十八大以后的反腐倡廉、落实八项规定方面,做得还是比较好的,也是更容易探讨改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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