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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逻辑维度

2017-09-16 润德农业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核心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土地流转适度扩大经营规模,以寻破解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中经营过度分散的内在缺陷。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市场主体基本法律形式。其中,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业经营中的传统法律形态;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主体可以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土地经营的,是较新的农业经营法律形态。只要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机制顺畅、农业发展支持政策到位,无论是农业经营的传统法律形态还是新型法律形态,都能够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


     当然,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土地集聚的,该法律主体已经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中的承包户转化为从事一般农村经营活动的家庭了,此类家庭要么相当于特殊的自然人、要么相当于个人之间的合伙。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不应忽略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这些法律样态中的可能实现土地集中经营的任何一种主体形式。


     从法律视角看,市场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组织。从扩大经营规模的最终政策目的看,应大力发展组织类农业经营主体。从农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看,组织类农业经营主体大致包括社区型、合作型以及纯经济型三大来,它们分别对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伙企业及农业公司。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伙企业及农业公司是能够既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又能够实现经营集中两大政策目标的法律类型。如果这三类组织形态能够表现出在集中经营、规模经营上相较于个人、个人工商户、家庭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更大的优势,那么可以在政策支持上适当倾斜。


     从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经济样态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能够较好地体现农业经济活动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特征,这三种经济样态意义上的新型主体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理应得到大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形态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都不是法律形态意义上的类型。


     从实现农业经营要素的集约化结果看,引导城市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工商资本与农业结合后,现代农业企业以及“公司+农户”、“合伙+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经济形式则成为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农业企业可能以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意义的企业形态表现,而“公司+农户”、“合伙+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并非法律意义的主体形式。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从多元逻辑维度进行推进。从政策背景及意图看,凡是能够彰显相较于单个家庭经营有更大经营规模的经营形式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我们不应拘泥于某类形态,否则可能固步自封。多元逻辑维度的所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本身存在竞争性。对于那些在竞争中表现出明显优势的形态,我们可以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性支持。


     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农业本属于市场活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维护并确保这些所有能够实现土地集中经营的组织形式自主经营应成为公共管理展开的逻辑起点,而这些管理行为本质上也应属诱导型的、支持性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型农业主体存在多个考察维度、农业主体的分类存在多个逻辑标准,政策支持机制到底选择何种维度或者逻辑则需要理性考量。既然组织样态难以统一,也可能存在不顾及市场竞争效果而人为设计支持某类、不支持某类的非理性政策,那么以农村土地集中的行为、农业要素集约化的行为作为支持政策实施依托基础可能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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