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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2023年度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抢劫手机被判刑,家庭教育与判后帮教助未成年犯重归正途

——李某某抢劫、盗窃案


案例二:延伸审判职能,实现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三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营造安全成长社会环境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拐卖儿童案


案例四: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应合理划分监护人和教育机构责任比例

——徐某某诉肖某某等校园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

——陈某某、路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六:养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

——刘某乙诉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七: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于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例八:培训机构教师帮助学生作弊双获刑且被判处从业禁止

——刘某、马某、姜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








案例一


抢劫手机被判刑,家庭教育与判后帮教助未成年犯重归正途

——李某某抢劫、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三人(另案处理)为获取财物,殴打、恐吓吴某并劫取吴某手机、钱。经鉴定,吴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某的成长经历、生活轨迹、家庭状况。李某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由祖父母隔代抚养,放任李某某辍学并混迹于社会,结识不良朋友后学会盗窃、抢劫。李某某先后多次实施盗窃,因未满16周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家庭因素是导致李某某犯罪的重要原因,需要通过及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判后帮教,帮助李某某重归正途。本案宣判后,法院对李某某进行持续性的跟踪帮教工作,定期与社区矫正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李某某的思想状况、身心健康、生活情况,与李某某悉心交流,讲解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勉励李某某正视过去错误,卸下思想包袱,在今后的生活中严格管理自己,遵纪守法,谨慎交友,学习一技之长,通过劳动实现价值,顺利回归社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某因父母疏于管教,多次盗窃、抢劫他人财物。人民法院依法向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李某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弥补角色缺位,关注李某某成长,认识到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李某某父母虽长期外出打工,但监护职责更应履行,应谨慎委托有监管能力的亲友,并积极与被委托人和李某某保持联系,关注李某某的日常起居、品行培养,对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加强与李某某情绪疏导。

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注重家庭教育指导的系统性、针对性、隐私性,与判后帮教密切结合,通过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重塑家庭支持体系,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归正途。


案例二


延伸审判职能,实现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纠集,持棍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头部受伤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诚心悔罪,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予以谅解。法院向李某某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专业老师的指导,其父母意识到了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表示日后会积极改进,努力为被告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并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鉴于其法定代理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本案被告人尚处于青春期,易行事冲动,因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在他人纠集下将被害人打伤,若处理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长治久安。法院尊重双方和解意愿,既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综合运用家庭教育指导、犯罪记录封存等方式,改善被告人家庭环境,助力犯错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痕”回归社会,实现了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案例三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营造安全成长社会环境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04年,李某某、孙某某夫妇因儿子车祸死亡,两人萌生另收养一名儿童的想法,后经同村村民郑某某介绍,李某某在郑某某家中见到张某甲并将此想法告诉了张某甲。2005年4月,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共谋当天午饭后一起去某砖厂偷盗一名幼儿。当天夜里,该幼儿被张某甲卖给李某某、孙某某夫妇。拐卖该幼儿的赃款,张某甲分得3000元,张某乙、陈某共同分得2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以出卖为目的,共谋并实施偷盗一名幼儿后贩卖,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虐待儿童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拐卖儿童犯罪害人害己,绝不能轻纵。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不仅是司法层面的责任,更是对每一个遭受过此种痛楚的家庭的交代。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让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也是对其他犯罪人发出的严厉警告,以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任重而道远,不仅涉及到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从预防、打击、救助和保护等多个层面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案例四


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应合理划分监护人和教育机构责任比例

——徐某某诉肖某某等校园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肖某某在校期间多次欺凌原告徐某某,导致原告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目前学业中断,靠药物维持生活,学校曾告知被告肖某某的父母回家管教,但被告肖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学校亦未尽到完善的教育管理义务。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综合各种因素合理划分学校和监护人的责任比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肖某某与徐某某原为同宿舍室友,被告肖某某长期欺凌徐某某,给徐某某造成严重心理健康问题,被告肖某某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考虑到住宿制教育模式、学校的处置措施,法院认为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大于肖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肖某某的父母赔付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100000元,学校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200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准确划分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比例,对于引导学生理性维权,促进教学工作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时,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归责原则时,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予以承担,对“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客观的归责评价,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教育机构性质、寄送与走读等不同情形,合理划分监护人和教育机构的责任比例。

 

案例五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

——陈某某、路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路某某、陈某某系吴某某的外祖父母,吴某系吴某某的祖父。2022年8月,吴某某父亲吴某杰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吴某某舅舅、吴某某母亲死亡,吴某某受伤。2023年7月,吴某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某监狱服刑。2023年7月份开始,吴某某即由其祖父吴某照顾至今,现在当地幼儿园上学。因吴某某情况符合国家救助条件,国家每月补助吴某某1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其母亲已死亡,父亲吴某杰正在某监狱服刑,现无监护能力,因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确定监护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符合指定监护的条件。现已知对吴某某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吴某某的祖父吴某、外祖父路某某、外祖母陈某某,以上三人均想担任吴某某的监护人。经法院调查,吴某某从2023年7月开始一直跟随祖父吴某生活,经吴某联系在当地幼儿园上学,双方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吴某虽无工作,但其有土地流转收入、部分养老金及三个女儿的赡养,国家亦给予吴某某每月1800元的救助,故吴某从经济条件上能够满足吴某某的日常生活需求,且吴某某的父亲距离刑满出狱只有两年左右时间,如吴某某由其祖父吴某担任监护人,因吴某某的父亲和祖父系同一家庭成员,可减少吴某杰出狱后因监护人变更而对孩子生活学习等造成的影响。申请人陈某某、路某某作为吴某某的外祖父母,虽然同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两人居住地在外市,与吴某某现在的成长环境有所差异,如吴某某去外地居住、上学,在较短时间内难以适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保证吴某某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认为由吴某某的祖父吴某担任其监护人,更符合吴某某的利益。判决:指定吴某为吴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吴某某年幼就失去了母亲,父亲又在监狱服刑,残酷的现实给了这个孩子沉重的一击,让他的童年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如何指定一个合适的监护人呵护他健康成长变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孩子的外祖父母、祖父均想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从孩子的上学、日常生活保障、其父亲的服刑时间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最终指定由孩子的祖父担任其监护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案例六


养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

——刘某乙诉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乙的母亲王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9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亲生子女,后抱养了一男孩刘某乙,并办理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将其户口办理在刘某甲户下。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上刘某乙的出生日期均为2012年1月1日,父母为刘某甲、王某。王某与刘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到民政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乙的抚养双方约定,“儿子刘某乙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的30号支付女方儿子的抚养费壹仟元整”。离婚后,刘某甲支付抚养费14220元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现拖欠抚养费17780元未付。刘某乙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刘某甲辩称,刘某乙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的父母均认可其系抱养的孩子,双方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在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后,已成立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刘某甲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刘某乙的抚养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乙要求刘某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778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某甲辩称刘某乙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不支付抚养费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是否有权利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养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了障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同样如此。即使是养子女,也有权利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损害了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

 

案例七


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于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董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董某甲(15周岁)和董某乙(8周岁)。2021年3月,于某某、董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归董某某抚养,于某某付抚养费直到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两女与董某某共同生活。于某某再婚并生育一女,现任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女儿跟随于某某及丈夫共同生活。2023年3月,董某甲因与董某某发生口角到于某某处生活,2023年6月,于某某将董某乙带到其处生活。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女董某甲、董某乙归于某某抚养。一审法院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董某甲、董某乙手写证明,证实董某甲、董某乙自愿跟随母亲于某某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于某某、董某某的婚生女均已年满八周岁,均明确表态愿意随母亲生活,且两婚生女已经实际跟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持其稳定的生活环境角度出发,董某甲、董某乙以跟随于某某生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审法院判决婚生女董某甲、董某乙归于某某抚养。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认定问题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也要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生活环境、抚养能力等方面因素,在符合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进行认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关心、关爱子女,减少家庭变动对子女造成的影响。


案例八


培训机构教师帮助学生作弊双获刑且被判处从业禁止

——刘某、马某、姜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姜某系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培训教师。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某学校参加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尝试联系马某、姜某,被告人刘某在联系上马某后,通过语音电话将当天考试的试题传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与姜某共同作出部分答案后,将答案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用于考试作弊,后答案被马某、姜某分别发送至自己负责的班级微信群内,微信群内成员共计100余人。当日,姜某发到群里的答案截图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被转载引发关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姜某为帮助被告人刘某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其非法提供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答案,且将试题答案转发至微信群,群内成员达三十人次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被告人马某、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马某、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典型意义】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培养艺术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据此案涉考试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姜某均经过层层选拔获得研究生或本科学历并进入教师行业,在学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作弊行为,不仅是教师行业的规范标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及监考瑕疵不能阻却被告人马某、姜某的责任。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自身所学,更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增识、知理、明德。若自身尚不能遵纪守法、一味趋利投机,于学生、于社会、于未来都将会是一场极大的危机。借由本案,呼吁广大学子勤学苦练、德才兼备,直面每一张人生考卷;希望老师敬畏师德,坚守初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

供稿:中院未审庭
编辑:蒋梦晗
审核: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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