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给出了足以在中国司法史上遗臭万年的判决,法官声称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此外,判决也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老人认为是彭宇撞了自己,那么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张,而不是被起诉的“扶人者”证明自己没撞人。然而老人并未提出能够有效彭宇撞人的证据,理应被判处败诉,却最终胜诉。
2007年9月彭宇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二审判决前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不了了之,但做好事反被诬告却因为影响广泛而被人铭记在心,给社会上留下负面示范效应。自此,做好事需自证清白成了社会默契。
彭宇案之后,类似案件越来越多,江苏的张黄立案,天津的许云鹤案,西安的张衡案……单是维基百科列出的被媒体曝光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案例就将近70起。在一项“如果遇到老人倒地,公众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的调查中,55.6%的参与者选择直接走开,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
除此之外,一些案例根本无从申辩,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84.9%公众确实在扶不扶的问题上很纠结,不过这样的纠结在施救行为面前表现为精打细算。施救者和被救助者类似于市场的买卖双方,作为卖方,被救助者为施救者提供了一个获得道德上满足的机会。
帮忙打个电话是低水平的出价,而正是由于价格低,相应的愿意提供帮扶帮助的人就较多。而被诬告风险代表着最极端的出价行为,施救者要承担的成本大大提升,也因此出价者越来越少。
“好人腰”难撑
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相当高(美国85%、法国40%、新加坡为30%) ,而中国的普及率不到5%。也就是说,在中国,见死不救基本是常态。
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道德底线受到挑战时,法律应该及时跟进。欧美国家之所以施救率高居不下,与其推崇的好人法密切相关。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专门制定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为施救者提供最大便利。
纵观中国历史,法律和道德自古以来就是两种相辅相成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甚至远比法律高,见义勇为常常被视为道德的范畴,因此并未立法。而现有立法中有关论述显得含糊其辞,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就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应当”两个字再次把锅甩给道德。
随着公共伦理事件愈演愈烈,“见危施救立法”不仅达不到社会共识,而且立法的意愿越来越低。研究显示,2007年有49%的民众赞成对见死不救行为科以立法惩治,同时有高达42%的反对者。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反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的意见不但没少反而占据了高达75%的投票比例。
短短4年间,民众对中国“见死不救立法”的看法呈现出从最初的部分支持转为了普遍反对趋势。好人腰太难撑,以至于人们已经不愿意再当好人。
作为道德滑坡的标杆性事件,彭宇案的教训之一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大量培育道德模范先进典型。从2007年开始,政府启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迄今为止已出现278名全国道德模范。各地不同级别的道德模范更是数不胜数,彭宇案事发地南京从2007年到2012年短短5年就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
然而事与愿违,越是强调就越难以让人信服。调查显示,58.5 %的学生表示会对媒体报道的榜样事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56.9 %的大学生认为媒体对榜样人物的过度宣传反而适得其反。曾经《感动中国》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到如今就只能沦落成高中生的作文素材。
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没有修复,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整栋楼被拆毁,这种破窗效应正在显现。彭宇案正在续写着破窗效应的传说:天底下凡是摔倒的,一定都是碰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