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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眼】懊悔!18条小河鱼“价值”6000多元
一年一度的禁渔期
不过几个月可就有些人禁不住诱惑
在小河、池塘等水域
偷偷捕捞水产品
触碰法律“红线”
2019年4月17日晚,歙县男子邵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用电捕鱼工具捕捞野生小河鱼18条共计0.6公斤,后被民警抓获。日前,歙县法院对邵某作出一审判决。
经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邵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1665.86元,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资金为4997.58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对新安江流域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665.86元。承担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人民币4997.58元。(上述款项已预缴)
另外,被告人邵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安徽网、新安晚报
《我和我的祖国》欣赏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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