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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首例洗钱罪公开宣判!

黄山日报
2024-08-28



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黄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是屯溪区人民法院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黄某系某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的驾驶员,该担保公司在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下,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2019年6月,黄某在明知款项来源为公司非法集资款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公司监事韩某转账使用,同时协助韩某转移资金,合计数额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及以转账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项,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如果明知转账的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会涉嫌犯罪。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因为碍于人情关系,而掉进洗钱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新闻投稿邮箱:hszxbjb@163.com

 编辑:胡晓苗  二审:徐海生  终审:项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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