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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戴震诞辰三百周年③】最能反映戴震思想的三个比喻

黄山日报
2024-09-08

编者按

2024年1月19日,是戴震诞辰三百周年纪念日。戴震,徽州历史上的杰出人物,清代乾嘉时期的思想家、考据学家、经学家,“乾嘉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皖学集大成者,其学说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为纪念徽州先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黄山市委宣传部、黄山日报社、黄山市戴震研究会共同开设“纪念戴震诞辰三百周年”专栏,陆续刊发系列学术纪念文章,以飨读者。热情欢迎各界专家学者不吝赐稿。



戴震(1724-1777),字东原,休宁隆阜人,清代经学家、考据学家、哲学家、思想家,“乾嘉学派”代表人物、皖派朴学集大成者。戴震之学涉及天文、数学、历史、地理、音韵、训诂等诸多领域,且多冷门绝学,其不仅打通古今,且能积极吸纳西方自然科学成果,通读一遍已是难事,把握其思想精髓更是难度不小。笔者多年研治戴学,认为戴氏著述中有三个精彩的比喻,最能反映其深刻的学术思想。这里推介给一般读者,虽难免挂一漏万,期望能够达到推广普及的目的。

01

“抬轿子”之喻戴震诸多比喻中,著名的比喻首推“抬轿子”之喻。要理解戴震的轿喻,先要知道其学问三分法。


戴震于《与方希原书》指出,“古今学问之途,其大致有三:或事于理义,或事于制数,或事于文章……夫以艺为末,以道为本,诸君子不愿据其末,毕力以求据其本。”其曾对弟子段玉裁说:“有义理之学,有文章之学,有考核之学。义理者,文章、考核之源也。熟乎义理,而后能考核、能文章。”


这就是戴震学问三分法,与桐城派姚鼐的“义理”“考据”“词章”说如出一辙。戴震、姚鼐之说的关系本文不作讨论,然二人皆以义理之学为本、为宗旨,考据、文章之学为末、为手段。为了阐明三学关系,戴震用古人非常熟悉的轿子来打比方。戴震说:“六书、九数等事,如轿夫然,所以舁轿中人也。以六书、九数等事尽我,是犹误认轿夫为轿中人也。”(段玉裁《戴东原集序》)其用“抬轿子”来形容考据和义理之间的关系,考据是手段,犹如抬轿人,阐发“理义”是目的,“理义”才是真正的乘轿者。


戴震“抬轿子”之喻,认为“理义”才是真正的乘轿者,虽然没有突破前人工具说的藩篱,但是毕竟在清代朴学如日中天的学术环境中,明确指出考据是且只可能是手段,义理才是治学的终极目标。为考据而考据是“据其末”,必将闹出把轿夫误认为轿中人的笑话。


戴震此喻,为清学指明了发展方向,学术价值不可低估。


02

“大炉”之喻戴震第二个著名的比喻当为“大炉”之喻。戴震说:“做文章极难,如阎百诗极能考核而不善文章,顾宁人、汪钝庵文章较好。吾如大炉然,金,银,铜,锡,入吾炉一铸,而皆精良矣。”(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


戴震“大炉”之喻是其学问三分的轿喻的必然演绎。在戴震看来,考证所得的字词名物、典章制度,皆不过是材料而已,都必须放置到义理这个“大炉”中锻烤,融化汇通,才能够铸造成精良的器具。阎百诗(阎若璩)擅长考据,但是不善于用义理来融会贯通,因而有材料没文章;顾宁人(顾炎武)、汪钝庵(汪琬)则能做到融合义理考据和辞章,不为考据而考据,不为文章而文章,所以他们的文章较好。


戴震还指出,“大炉”锻铸还需掌握正确的“冶铸之法”。戴氏说:“因题成文,如造化之生物,官骸毕具,根叶并茂,少阙则非完物,此存乎冶铸之法者也。”(《与某书》)首先要因题成文,有的放矢;其次要结构完整,本末兼备。一切皆如造化生物,融洽无间,方是为文之法。


戴震弟子段玉裁对戴震的“大炉”之喻十分膺服。段氏说:“盖先生合义理、考核、文章为一事,知无所蔽,行无少私,浩气同盛于孟子,精义上驾乎康成、程朱,修辞俯视乎韩、欧焉。”(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段玉裁不仅充分肯定戴震融通三学的学理价值,还明确指出,戴震义理之学超越郑玄、程、朱,文章之学超越韩愈、欧阳修,直可与孟子比肩。


03

“以理杀人”之喻戴震第三个著名的比喻,乃其“后儒以理杀人”之喻。此喻最著名、影响最大。


“后儒以理杀人”说,最早见之于《与某书》;而系统分析、详加论证这个观点则见之于《孟子字义疏证》。戴震指出:“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故其公开宣称:“今人无论正邪,尽以意见误名之曰理,而祸斯民,故《疏证》不得不作。”“仆生平论述最大者,为《孟子字义疏证》一书,此正人心之要。”将《孟子字义疏证》一书视为作为讨伐“以理杀人”的战斗檄文。


戴震“年十七即志于道”,终生以考据为手段,不仅不反“理”“天理”,还以探索圣贤义理为职志,企图建立“新理学”。戴震所反的是后儒即宋儒的意见,亦即以理的名义来扼杀老百姓的合理需求的种种歪理邪论。


圣人之道,以民为本,治国理政以满足民生合理需求为目标;而宋儒割裂情、理关系,将民生合理需求的欲与天理对立起来,片面提倡天理,扼杀民生欲求。


“以理杀人”的“理”,亦即宋儒所谓的“理”,这个“理”“理在事外”,是宋儒预设的、剥夺民生合理欲求的、为圣作贤的高标准道德标准;戴震则主张“理在事中”,不能脱离实际,不能脱离民生。戴震指出,“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是故欲不可穷,非不可有;有而节之,使无过情,无不及情,可谓之非天理乎!”(《孟子字义疏证》)可见,宋儒之理,乃是架在老百姓头上的一把刀;而戴震之“理”则能体察民情民意,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满足百姓的合理欲望。


宋儒之“理”,名为“天理”,实则一己私见;以己见为理,必然“负其气,挟其势位”,“及其责以理也,不难举旷世之高节,著于义而罪之”(《孟子字义疏证》)。认为“理”一味以势压人以钳制民口。认为从民欲出发,则是以民众意见为理;以民众意见为理,则无不达之情,无不治之事。


简而言之,戴震以他那颗仁者之心,严厉批判专制统治者“以理杀人”的丑恶行径,主张“以情代理”,从而建立人人平等的合情合理的社会。他的思想闪烁着民本主义、启蒙主义的光辉。

作者:朱宏胜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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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红妹  二审:王翠竹  终审: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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