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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报告 | 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建立实施情况分析

drc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2022-05-27

 


本文字数:2810字

阅读时间:约8分钟


前 言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19-2020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激励,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各地因地制宜,创设河长制湖长制奖励机制。中央和地方的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有效地激发了基层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在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增强公众关爱河湖、保护河湖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激励政策的实施情况


(一)激励总体情况

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奖励纳入国务院激励。水利部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水河湖〔2019〕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评选出浙江、福建、广东、贵州、宁夏5个省(自治区)给予国务院激励,奖励每个省(自治区)5000万元资金。

2020年,水利部在总结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订完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水河湖〔2020〕10号),评选出20个市、县给予国务院激励。分别奖励每个市4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资金。

对比修订前后的《实施办法》,激励政策主要发生以下变化:一是面向基层,覆盖面更广、奖励力度更大。奖励对象由省级变为市、县级,奖励金额从2.5亿元增加到5亿元。二是统筹兼顾,评价指标更细致、评审程序更科学。评价指标上,从2019年的9项评价指标扩展到2020年的11项评价指标,增加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及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评价指标。同时,2020年增设详细评分办法,突出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得分比重。评审程序上,依据省级赋分排名分配不同比例的奖励名额,在市、县级奖励名单遴选上给予省级一定的自主权。

(二)激励资金使用情况总体上看,2019年、2020年国务院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基础工作方面,包括示范河湖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湖专项行动、河湖岸线生态修复、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受激励地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广东、宁夏建立激励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贵州、黑龙江佳木斯市对国务院奖励资金严格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激励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见表1。

表1  2019-2020年国务院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激励政策实施成效

一是调动了地方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国务院督查激励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受激励地区通过网络、报纸、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省、市级党政主要领导作出相关批示指示,充分激发调动了基层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主动性。

二是发挥了杠杆效应,撬动地方投入配套资金,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见成效。广东省配套激励资金约1.4亿元,用于河湖管护、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方面;安徽省级配套激励资金470万元给黄山市,推进示范河湖建设与美丽河湖评选;青海贵德县配套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县级资金100万元。各地通过整合资金,全力开展河湖综合治理管护,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是形成引领示范效应,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河长制湖长制国务院激励政策为各地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奖励机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各地制定出台河长制湖长制奖励(补)办法,加大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支持力度。




    地方激励政策的设立与发展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国31个省份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台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明确对成绩突出的地区、河长及责任单位等进行表彰奖励。大部分省份规定较为原则,少数地区(如山西)规定了奖励的具体标准。河长制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之后,各地进一步完善了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细化实化了激励措施。安徽、湖南、广西、天津、东莞等地制定出台了激励(奖惩、奖补)实施办法,对激励(奖励)对象、激励(奖励)形式、激励(奖励)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从激励(奖励)对象上看,主要覆盖河湖管护成效明显的市县、优秀河长湖长及河长制工作相关单位,激励(奖励)形式主要是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激励(奖励)资金来源一般为水利财政资金。一些地方因地制宜明确了激励(奖励)的评选条件、激励(奖励)名额和申报程序等。地方出台的激励(奖励)政策具体见表2。表2  典型省份出台的河长制湖长制激励(奖励)政策统计表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仅两年时间,各地出台的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也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国务院激励政策看,一是评价对象与激励对象错位。根据2020年《实施办法》规定,评价对象为省级,但具体的激励对象为市县,容易导致“排名靠后的省级行政区下辖的优秀市、县无法获得激励”不合理结果。二是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缺乏指导性的规定。

从地方激励政策看,一是按照中央关于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对河长制湖长制进行表彰奖励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导致许多地方对表彰奖励的态度不积极,存在“重问责、轻激励”的现象。二是不少地方对激励的具体标准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激励的方式单一,未能与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绩效奖金、职务聘用、职级升迁、交流任用等直接挂钩。




建议


当前,河长制湖长制处于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关键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激励政策作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

一是完善评价标准,规范化资金使用。进一步健全国务院激励政策措施,完善实施办法,细化评估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激励评选条件,严格评审,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选,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出台规范国务院激励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细化使用流程,推动国务院激励资金用对、用好、用到实处。

二是健全地方长效化激励机制,落实激励措施。建议各地结合河湖管护成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具体激励实施办法,细化、实化激励措施。制定好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保障激励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推动形成“激励见成效,成效促激励”的良性循环。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建议各地联合团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加大对基层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强化精神、荣誉激励,树立河湖管护及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来源:《参阅报告》总第695期 

作者:陈晓  郎劢贤  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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